黎智英獲准保釋 法官頒書面理由認為因辯方案情有可爭辯空間

2020-12-29 18:39

法官頒書面解釋黎智英獲准保釋理由。資料圖片
法官頒書面解釋黎智英獲准保釋理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上周批准,涉嫌違反《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元和其餘苛刻條件保釋。 法官李運騰今頒布書面理由解釋,目前控方依賴黎智英2場節目的言論,指他曾提出「請求」,但法庭認為內容看上來較似意見和批評而已,認為辯方案情有可爭辯之處。

根據控方指控,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的行為包括他曾作出「請求」,但控方沒有引述《國安法》解釋「請求」的定義。故法官根據自行理解,採納較傾向優待律政司的定義,演繹「請求」為任何人向外國或外國團體尋求協助他作出違反《國安法》的行動。

而黎智英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在7月1日《國安法》生效當日,已停止「請求」。

控方上周反對黎智英保釋時提出許多他在公開場合發表的言論,部分更是在7月前發生的,法庭雖然明白7月前的行為並不在《國安法》限制之列,但法庭明白並採納這些行為足以反映他的立場。

然而根據控方目前所依賴的兩場由黎智英分別在7月和8月主持的節目,法庭認為,儘管內容上很有攻擊性,但黎智英的言論似乎是意見和批評,多過是請求。雖然控方反駁,指黎智英的請求是隱晦地提出的,意見評論只是表明掩飾,但目前法庭認為辯方案情有可爭議的空間。法庭重申,證據的強弱並非永恆一致,未來可以會有所改變。

至於控方亦要求法庭須考慮黎智英潛逃風險,強調黎智英被起訴多項罪名,海外又有經營生意等,而且私人擁有兩艘游艇,潛逃風險可見一斑。而黎智英未被起訴《國安法》前,法庭亦曾經拒絕他出境申請。但法庭認為,以上種種說法均不等於黎智英有意圖離開香港潛逃。儘管最近有多宗潛逃個案,但法庭須分開考慮每宗案件。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表示他被起訴後,一直謹守各項保釋條件,而且願意接受被警員透過電子科技器材監控。控方坦言電子監控並不適用於香港,於是辯方建議黎智英可長居住所。法庭認為,加上黎智英承諾長期留在家中,故他的潛逃風險可以透過巨額保釋金,和苛刻的保釋條件而降低。

控方亦擔心黎智英會有一定重犯風險,但既然他願意遵守不接觸任何海外團體或政府,以及不發表任何文章的條件,法庭相信他不會重犯,黎智英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更承諾:「再多一則帖文,申請人會回歸還柙監房」(one more post, the applicant will be back to custody).

法庭強調涉嫌違反《國安法》的疑犯,法庭並非一定要下令他還柙候訊。

控方在法庭批准黎智英保釋後,立即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並要求法庭在上訴未有結果前下令黎智英還柙,就理解《國安法》條文進行討論。法官同意案件具有重要性,但目前並沒有權利頒布上訴許可。因為根據法例由高等法院批准的上訴許可,必須是該級別法庭不能更改的最終決定。但保釋決定並非最終決定,控方或辯方可就新環境和情況而提出修改,故李官沒法批出上訴許可。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7:34
更新時間:18:39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