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助理涉藏雷射筆罪脫 官指不必然會照射警員

2020-12-24 15:24

被告陳樂文。 資料圖片
被告陳樂文。 資料圖片

去年10月7日示威者在屯門堵路,警員追截並拘捕27歲實驗室助理後,搜出雷射筆。裁判官李志豪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指即使連同被告當時裝束考慮,若指其管有雷射筆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為照向並傷害警員並不穩妥,故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李官裁決指警員接報到場處理堵路時,剛下車看見一群人包括被告跑過,隨後追上拘捕被告,在其身上搜出雷射筆。李官指雷射筆是否屬攻擊性武器應視乎管有意圖。李官進而指案發時雖有人在附近堵路,被告身上帶同示威活動相關物品,而雷射筆亦可照向警員。惟李官指被告可以照射警員也不必然會照射警員,即使同時考慮被告裝束,以傷人作被告管有雷射筆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並不穩妥,遂裁定被告罪脫。

被告陳樂文被控於去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管有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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