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青年襲警及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還押候判 官指監禁無可避免

2020-12-24 17:50

裁判官水佳麗(小圖)。 資料圖片
裁判官水佳麗(小圖)。 資料圖片

去年 11 月 10 日「八區遊行」期間有人在天水圍堵路,警方一度進入私人屋苑嘉湖山莊景湖居搜查並拘捕4名青年。18 歲學生早前承認藏有伸縮棍,否認襲警;另外3人各被控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裁判官水佳麗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接納各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供清晰不受動搖,加上18歲和19歲學生當日蒙面全黑衣著,帶備多種工具而無合理辯解,故分別被裁定各1項襲警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水官因不能排除22歲學生當日或攜工具為友人維修汽車,故裁定其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脫。案件押後至下月14日下午判刑,期間罪成3人須還押看管。

水官裁決先提到當日天水圍多處有黑衣人聚集,如在銀座商場破壞優品360,又有人向景湖居外警車投擲石頭,其後有黑衣人四散進入景湖居,水官遂逐一分析各被告案情。水官先指首被告18歲學生戚晉浩在屋苑内逃避防暴警察追捕時,拘捕警員捉住其風衣後衣領,而拘捕警員供詞中關於戚襲警情節獲另外2名警員證供及醫療報告支持,水官認為3名警員清晰不含糊,不受動搖,誠實可靠,故裁定戚襲警罪成。

水官再指次被告18歲學生張天倪在景湖居11座外被截停時,身穿全黑衣著,背黑色背囊,以黑Tee蒙面,顯示其參與社運。而被破壞的優品360與截停地點僅相隔1條馬路,時間地點均相當接近,雖然張天倪所攜涉案工具本非武器,有正常用途,但足以破壞財物,其參與社運時攜同而無合理辯解,又帶備手套,故裁定其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

水官續指第3被告19 歲學生張浩一當日以黑頭巾、面巾蒙面,戴黑手套黑口罩,帶備剪鉗、𠝹刀等其他工具。張浩一雖辯稱自己為巴士維修學徒,學師逾2年,但涉案工具「乾淨企理」,而且其公司一般不鼓勵於星期日工作,張浩一亦只曾於星期日返回公司廠房收拾物品,水官遂質疑「點解要相信被告要返廠房返工呢?就算有,點解要帶晒成袋工具返廠房?點解要去(案發)現場?點解要戴黑頭巾面巾?」水官遂認為張浩一當日參加社運,戴上手套和護膝,帶同涉案工具的不可抗拒推論為意圖作非法破壞用途,遂裁定張浩一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

水官最後指第4被告22 歲學生何浩梃當日被搜出士巴拿、螺絲批和噴漆,其父作供指當日何出發往景湖居友人處取車匙以維修汽車,而何亦本為職訓局汽車科技學生及汽車維修學徒,士巴拿和螺絲批作為普遍使用工具,何辯解「似乎合理」。水官亦不滿意警員供詞中遺忘提到搜出口罩、手套和筆等物,指其為重要證物,令人覺得警方處理證物不嚴謹。水官總結何辯解大致上合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脫。

水官押後判刑至下月中,並應辯方要求期間多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加上原訂的感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惟水官明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籲被告「唔好有不切實際嘅期望」。

被告戚晉浩承認於去年 11 月 10 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近園林區藏有1支伸縮棍,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劉錦華。18 歲學生張天倪被控於同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 15 厘米長扳手及1個 7 厘米長衝釘器;19 歲學生張浩一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 對鉗子、4 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枝鐵錘、4 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 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個電鑽、2個鑽嘴、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22 歲學生何浩梃則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 2 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6:25
更新時間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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