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轉介學生買樂器獲回佣 樂器公司認罪罰款16萬元
2020-12-24 15:07
樂器導師7年前推薦學生家長到一間樂器公司購買小提琴,從中賺取佣金,被判以代理人身份收受利益罪脫,令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於本年6月,確立導師是學生家的代理人,裁定律政司勝訴。廉署於11月再起訴涉案樂器公司及2名負責人,合共6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公司代表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全部控罪,判罰16萬,兩名負責人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判刑時表示,消費者有權知道買賣會否涉及中介收益,以保障其權益。
公司代表大狀求情時稱,樂器導師趙鶯四年前被起訴後,於裁判法院及上訴庭均獲判勝訴,直至本年6月30日,終審法院才頒下判詞,確立導師是學生家代理人的角色。樂器公司本來一直認為導師是其經銷商,而回佣是其營商策略,不知道此行為犯法。
辯方續指,自2014年廉署落案調查後,公司已向家長表明導師會收取回佣,至終院判詞後,更已完全取消回佣制度。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並非知法犯法,而是出於對法律無知,並已作出補救,予以輕判。
被告為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兼股東楊樂華(46歲)和公司銷售總監鄧沛桓(37歲)。控罪指,在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間,俊文樂器向5名音樂導師提供共6筆回佣,每筆回佣由逾1400港元至2萬港元不等,總共逾4.4萬港元,作為有關音樂導師協助和安排他們的學生向俊文樂器購買樂器的誘因。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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