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雷射筆照射警員罪脫 官指證人警員證供不可信

2020-12-24 13:03

被告李遠發。
被告李遠發。

港鐵於去年8月31日停駛將軍澳線,翌晚大批市民包圍調景嶺站長室理論。26歲男子涉嫌在站外用雷射筆照射入警車,射中車上警員的臉和眼睛,案件早前審結。由於屈麗雯裁判官不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控管有工具適合及有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

屈官指,本案關鍵證人警員石家豪的證供並不可信。他指控被告5度用雷射筆照向他,卻承認拘捕他時沒向他提出這點,在首份書面證供中,亦僅指被告用雷射筆射向警車。惟警員拘捕疑犯時,有責任說明原因。

石在事發後4個月、專家報告出爐10日後,才在第二份書面證供補充被雷射筆射中眼睛和臉,做法不尋常。石在庭上解釋,是因案件主管要求他更詳細描述事件之故,但卻對主管的身份「無印象」,態度迴避。另外,石作供時,亦多次更改警車停泊位置的說法。

屈官續指,惟然本案並非指控被告用雷射筆攻擊警員,但由於法庭不接納證人的證供,故裁定被告無罪。

屈官又稱,雷射筆在本質上非攻擊性武,並無法證明被告有意圖用以傷人,故批准他取回涉案雷射筆。

被告李遠發,被控於去年9月2日凌晨1時48分,在將軍澳寶順路與唐德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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