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拳打追截青年督察襲警罪成 判即時監禁30天

2020-11-10 16:04

被告曾浩源。資料圖片
被告曾浩源。資料圖片

43歲地盤工人今年3月中在元朗的721事件紀念活動期間,疑拳打1名正追截青年的督察背部。裁判官王證瑜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接納2名警員大部份證供,指2人說法合情合理,前後一致,而不接納被告指想保護其他年輕人而2次襲警,其行為與解釋不一致,裁定被告襲警罪名成立。辯方求情指右腳於家居意外中受傷致行動不便,王官遂扣減5天刑期,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0天。

王官裁決時反駁辯方爭議,認為督察正追截的青年從非法集結地點合益路跑出並避開警員,故警方有合理懷疑;又反駁指警員噴發胡椒噴霧和箍青年頸僅1秒和3秒,以制服疑犯,不屬過份武力。王官續指2名警員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故接納大部份說法,遂不接納被告證供中與2人不一致之處。

王官認為被告行為與解釋不一致。被告辯稱831事件前鑑下,為分散警員注意力,保護年輕人而出拳攻擊督察2次。王官指出青年從非法集結處跑來,實具合理懷疑,被告更直接做法應該出言要求2名警員停止用武或分開他們,而督察遭被告擊中背部後已轉身,第2次出拳並不必要。故此認為被告2次出拳必有意圖用武襲警,而出拳後馬上跑走,被告必然並非為保護年輕人,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被告女友、朋友和議員等人的求情信,指被告為地盤吊臂車操作員,其母親6年前因患癌去世,被告因其生前死後花費而負債逾100萬,目前已歸還近80萬債務,並指其熱心助人,受傷仍助人搬遷住所和店舖。辯方又希望法庭判處緩刑,因為被告7月時家居意外中受傷,致右腳1成神經和3成肌肉撕裂,行動不便,至今未完全康復,需接受物理治療,並輔以腳托支撐。辯方亦指被告犯案僅混亂中一時衝動,不符本性。

王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2次襲警,而因督察傷勢不重和被告右腳受傷,扣減5天刑期,終判處被告監禁30天。

被告曾浩源被控於今年3月21日,在元朗鳳琴街襲擊督察李顯揚。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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