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再遊行】9人非法集結罪成 4人判囚4個月5青年候判

2020-10-19 17:26

裁判官鄭念慈(小圖)指,當晚示威人群佔據彌敦道南行車線,行為肯定擾亂秩序,必然是非法集結,他接納所有拘捕警員及觀看片段辨認被告的警員證供。 資料圖片
裁判官鄭念慈(小圖)指,當晚示威人群佔據彌敦道南行車線,行為肯定擾亂秩序,必然是非法集結,他接納所有拘捕警員及觀看片段辨認被告的警員證供。 資料圖片

去年 8 月初的「旺角再遊行」晚上有多名示威者於旺角一帶設置路障被捕,裁判官鄭念慈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指當晚示威人群佔據彌敦道南行車線,行為肯定擾亂秩序,必然是非法集結,而多次警告後並未散去,再接納所有拘捕警員及觀看片段辨認被告的警員證供,加上被告裝束,判斷各被告為示威者身處其中,裁定全部9名被告非法集結和首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鄭官隨後反駁辯方求情指,罪行並非較輕微,如更嚴重已改控暴動罪,判刑著重阻嚇懲罰而非更生,故押後21歲以下5名男被告至11月2日判刑,以待索取報告意見,其餘4名被告則判處監禁4個月,4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均獲准。

鄭官判刑時指案發時示威者眾多,數以百計,雖無嚴重暴力,但堵塞了區內最主要的幹道之一,影響難以估計,謂「犯法嗰時就唔諗下其他人會唔會受你哋阻礙或影響」。鄭官再回應質疑指警方執法需要一定程度武力,期間所受的傷不會左右判刑。鄭官最後指眾被告均無悔意,故不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判處第4、7、8和10被告監禁4個月。4人不服定罪和刑期,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以50000元保釋外出,及須每星期到警署報到4次。另外5名被告則押後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

鄭官裁決時多次引述案發現場指揮官莫慶榮以「暴徒」稱呼當晚示威者,認為所有作供警員誠實可靠,即使未能達致鉅細無遺亦合情合理,遂接納所有警員證供。鄭官接納莫指當晚9時許宣佈旺角彌敦道南行線上叫囂、挑釁和侮辱警方的數百示威人群為非法集結後,警告人群散去否則武力驅散,人群後退但並未散去,致兩旁店舖關門,考慮到人群集結規模和地方,必然是擾亂秩序行為,意圖令人合理地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屬非法集結。鄭官續指警方拘捕前示威者有足夠時間選擇離開,經警方警告和雙方對峙後,不相信有圍觀者或過路人混入示威群眾之中。鄭官憑藉拘捕警員的證供,認為各被告被捕時身處彌敦道南行線上,必然身處非法集結中,加上各被告的裝束,故裁定9名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另外鄭官指首被告身處非法集結中,裝備符合與人爭鬥,推論其具傷人意圖,而接納專家證供,涉案鐳射筆屬3B級別,40米內可損害人眼睛,故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辯方曾於提訊之初反映數位被告曾遭受警方不當武力對待,如第3被告被制服時被打致倒地,雙手抱頭,鄭官亦反駁指警員沒有行使過份武力,亦沒有在拘捕後威逼利誘各被告。鄭官又不接納第8和第10被告作供指2人分別到旺角買遊戲卡帶和尋找彌敦道上失散友人,指2人可轉入小街,說法不合常理,亦不接納具備急救員資格的第7被告辯解,指作為急救員應逗留在行人路上等待。

辯方呈上多封眾被告家人師友、上司同事等撰寫的求情信,求情均指眾被告暴力行為低,沒造成傷亡,在不尋常的社會氛圍背景下,示威活動並非出於私利,而為表達訴求,重犯機會甚低,望法庭判刑著重更生,予年輕眾被告機會改過自新。

9 名被告依次為17歲男學生蕭浩賢、17歲男學生鄧榮熙、20歲男學生陳駿霆、24歲女學生韓明恩、23歲男學生廖智峯、36歲女文員陳嘉汶、25歲男經理伍兆銘、21歲男學生方施陽、24歲女文員蘇澄怡被控於去年 8 月 3 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17歲男生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第5被告早前已獲撤控。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2:26
更新時間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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