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警察通例】政府新聞處:按既定指引審批新聞發布系統申請
2020-09-27 18:49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規定傳媒機構必須獲准政府新聞處登記的工作人員才被認可。就今日有網媒指,有媒體因Facebook專頁like數較少和點擊率較低而被政府新聞處(新聞處)拒絕新聞發布系統的申請,新聞處發言人澄清,申請資格與Facebook專頁like數和點擊率完全無關。有關說法與事實不符。
發言人指,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申請指引已清楚列明,純網上運作媒體擬申請為登記用戶只須符合以下條件,包括提交在申請前3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每星期最少5日更新其新聞平台;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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