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修訂通例防魚目混珠 非為記者作定義

2020-09-23 18:52

李家超指修改通例不是為記者做任何定義。資料圖片
李家超指修改通例不是為記者做任何定義。資料圖片

警方修改「傳媒代表」的定義,僅限於已登記政府新聞處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發表網誌,指警方自去年6月至今在處理很多大型群眾事件時,面對不少假借新聞採訪而魚目混珠的人,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讓其更明確及清晰,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向他們提供特別採訪安排,強調修訂不是為記者作任何定義。

李家超指,過去更有自稱「記者」的人,因在現場犯法而被起訴,包括涉嫌參與暴力衝擊立法會,,以及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嫌「搶犯」。他表示政府新聞處系統推行已久,處理駐港非本地新聞機構申請成為GNMIS用戶時,一貫是考慮有關電視廣播機構的收視、電台的收聽率、通訊社、報章、雜誌的發行量及讀者人數。目前,GNMIS有205間傳媒登記,包括本地及國際傳媒,亦有網媒。

李家超表示,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警隊修訂內部指引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一切如常。在警隊日常行動上,警方按需要設立行動封鎖區,除警務人員外,其他人不能進入。警方剛公布的內部指引,讓警務人員在可行情況下,讓這些「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這是額外有利採訪的安排。其他人士則不會獲得特別採訪安排,但可在封鎖區外如常活動。

李家超又指,環顧外地,有不少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記者認證制度,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在美國俄勒岡州,當地的執法部門最近亦遇到自稱「記者」人士在現場造成混亂,當地上訴法院,上月在一宗暫緩「記者保護令」的判決中指出,記者若沒有確定標準,可能對執法人員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這些外國制度、做法以及法院的判決都是在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不被視為抵觸新聞自由。香港警隊修訂內部指引有關「傳媒代表」的定義,讓警務人員易於識別他們,以作特別的額外安排,更有利於專業記者採訪,更能讓雙方各司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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