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污及挪用公款等罪成 任志強一審判囚18年

2020-09-22 11:42

任志強一審判囚18年。(網圖)
任志強一審判囚18年。(網圖)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周二(22日)依法對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任志強於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餘元(人民幣,下同);收受賄賂125萬餘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餘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餘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數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據悉,任志強今年三月失蹤,一個月後北京市紀委通報他「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調查。互聯網上早前瘋傳一篇署名「任志強」的文章,批評中國當局對肺炎疫情採取「遮羞式的宣傳」,點名領導人「誰不讓我當皇帝,就讓你滅亡」。北京市紀委7月宣布,任志強醜化黨和國家形象、公款吃喝、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及家風敗壞、夥同子女大肆斂財,被開除黨籍,涉嫌四罪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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