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草墮江溺亡案 疑犯認過失致死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2020-09-21 12:19

李心草墮江溺亡案,疑犯認過失致死罪獲刑一年六個月。(網圖)
李心草墮江溺亡案,疑犯認過失致死罪獲刑一年六個月。(網圖)

雲南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周一(21日)依法對被告人羅秉乾過失致人死亡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美蓮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羅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令羅秉乾賠償原告人陳美蓮經濟損失人民幣63257元。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羅秉乾與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會。羅秉乾在案發當晚多次提議在不同地點連續飲酒。在李心草出現走路搖晃、坐立不穩、情緒不安等一般醉酒狀況後,羅秉乾對李心草進行了勸慰和安撫,盡到了一定的照管、幫助義務。

李心草在醉酒狀態後期的一個多小時內,異常狀況不斷加劇,陸續出現胡言亂語、亂砸亂打、往自己頭上潑水、以頭撞桌、用啤酒瓶蓋割腕、跨越江邊護欄等舉動,辨別和控制能力明顯下降。羅秉乾只是採取勸說等一般安撫行為,認為這樣即可避免危害後果發生,沒有採取相應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為避免麻煩及承擔救助費用,未採納報警、送醫的合理建議,採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緒更加不穩,最終造成李心草翻越江邊護欄墜江溺亡的危害後果。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秉乾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鑒於羅秉乾對醉酒的李心草實施了一定的照管、幫助行為,犯罪情節較輕、而且羅秉乾有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羅秉乾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

另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親屬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法院綜合考慮羅秉乾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賠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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