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衝突】電器技工涉襲警質疑無紀錄傷勢 案件押後至月尾再審

2020-07-22 18:03

23歲被告陳柏傑被控於去年6月12日在添華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30。
23歲被告陳柏傑被控於去年6月12日在添華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30。

去年6月12日,大批示威者包圍立法會,電器技工涉嫌在金鐘添華道襲擊一名警長,被控襲警,今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聲稱受襲的警長430作證稱目睹被告戴上口罩手套形跡可疑,其後情緒激動,抗拒截查並大力推開他,「力係我意想唔到嘅大」。辯方質疑警長沒有紀錄其傷勢作日後起訴之用,他回應稱當時一心繼續當值止暴制亂,沒考慮到要搜集證據。

23歲被告陳柏傑被控於去年6月12日在添華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30。

控方第一證人,稱遭被告襲擊的警長430出庭作證。他當日隸屬特別戰術小隊,即俗稱的速龍小隊,早上6時許在添華道近夏愨道設立防線,警長稱當時約有100名示威者走至警方防線前15米左右,他觀察到有4名男子開始戴上口罩和手套,認為他們可能會做出激烈行為,於是決定和同僚上前截查可疑人士。

警長430供稱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的4名男子欲轉身後退,卻被人群阻礙,他從後趕上並截停被告,多次表示「警察,唔好郁啦,而家要搜你身」,被告則情緒激動,手舞足蹈不斷表示「黑警,你冇權」,並嘗試返回示威人群,他先後作出三次口頭警告,稱被告若不合作或會將其拘捕。警長上前捉住被告雙手上臂,稱被告雙手推向前擊打他胸口位置,「力係我意想唔到嘅大」,令他步履不穩退後一大步,警長隨即上前和同僚合力制服被告。

警長供稱當時被告不斷反抗,他和同僚合力將被告制服在花槽石壆上,他其後糾正稱忘記了當時乃是先將被告按在地上才為他扣上手扣,稱不希望石壆的尖角位傷害到被告。他供稱肯定被告有戴口罩,他的口罩和眼鏡在掙扎時脫落,但對被告當時有否佩戴手套則表示「冇印象」。

警長供稱他受襲後「有少少痛」,約在2小時後察看身體,發現「心口有少少紅咗」,認為是由被告造成。辯方在盤問時質疑他沒有求診檢查傷勢,警長回應稱「雖然我覺得痛,但我覺得我嘅傷勢未去到需要醫生治療」。

辯方再質疑警長為何沒有為自己的傷勢拍照記錄,以待日後起訴之用,警長供稱因自己膚色較黝黑,不能肯定相片能否拍得傷勢,但當時自己肉眼能察覺胸口有紅印,他強調當時一心繼續當值、止暴制亂,沒考慮到要搜集證據。

辯方詢問警長當日穿著的衣物是否有一定保護性,警長否認,稱當日身穿的戰術背心「不防彈、不防刺、不防火、不防腐蝕液體」,保護性有限。

警長供稱在拘捕被告後,有向接手調查的刑偵警員交代拘捕詳情,包括拘捕時間及附近的燈柱編號等,辯方質疑警長早前的證供指在38553號燈柱拘捕被告,並非其後指稱的38555號燈柱,當日在場的三位同僚亦犯下同樣錯誤,警長回應稱「可能係我睇錯或者抄錯」,否認警員之間曾「夾口供」。

辯方質疑案發當天大部分人都有戴口罩,警長表示不同意此說法,稱特別留意如被告般有機會做出犯法行為的人士,亦沒有印象被告何時脫下口罩,辯方他早前的證供指「我將被告口罩除下,並將他反手鎖上手扣」,質疑他的供詞前後不一。

警長強調當時一開始只打算截停搜查,其後因被告反抗才作出拘捕,由截停至拘捕被告歷時約2分鐘。辯方指稱當時警長用左手推被告,令他失去平衡,於是轉身抓住警長上身制服右側掛有對講機的地方;警長否認曾推過被告,稱截停被告時曾攔住他希望他冷靜,稱沒有印象被告有否拉扯他的對講機。

辯方在庭上呈上片段,片段中有疑為警員的人士高呼「留意戴手套嗰幾個,有機會捉佢過嚟」,質疑警方乃是早有預謀作出拘捕以振奮士氣。警長原稱「冇印象有人咁講過」,在觀看片段後改稱「不排除有人講過」,強調衝前截查被告是其個人決定,並不是因為現場人士的言論。

香淑嫻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7月30日再審,以待辯方準備片段謄本及讓控辯雙方研究有關片段。

法庭記者:王尚哲

建立時間:1421
更新時間: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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