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衝突】關鍵證人與事主證供矛盾 裁定文員襲警罪不成立
2020-07-22 17:35
去年10月1日多區爆發示威衝突,當日一名文員被指在灣仔從後推撞一名防暴警員,被控一項襲警罪,案件早前審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崔美霞裁判官認為事主及控方關鍵證人的證供存在矛盾,令人不能穩妥依賴,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崔美霞裁判官指,警員顏少宜(譯音)為事件的目擊者,是本案的關鍵證人。然而,顏的證供與事主林泰金及本案證物等存在矛盾,令人不能穩妥依賴。例如事主督察林泰金供稱他左後方被撞到,但顏卻指被告身處事主右邊;林指出事發時他與被告相距1米至1.5米,顏卻供稱是45厘米;另外,顏表示被告當日身穿黑色短褲,但呈堂證物卻是一條灰色短褲。
崔官續指,雖然案發時被告在馬路中心徘徊,行為當相可疑,惟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脫罪。
被告魏家煒(29歲)被控於去年10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21至331號外襲擊督察林泰金。事主林督察早前供稱,事發時他與速龍小隊成員在銅鑼灣驅散示威者,其時一名示威者手持長棍,狀似想襲擊正在制服黑衣人的速龍,林遂趨前阻止,示威者隨即跑離現場。惟此時他感到左後方有物體大力撞向他,令他失重心向前傾,左邊肩胛骨、手臂和腰部疼痛。他聲稱當時「眼尾睄到」一個黑色身影,於是馬上轉身,見到被告在他的左邊,故相信被告是施襲者。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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