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17歲男生涉無牌管有對講機 判自簽守行為1年

2020-06-01 16:09

被告林羽桓。
被告林羽桓。

17歲男學生於去年9月凌晨,在元朗被警方搜出一部疑似無線對講機,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裁判官今於屯門裁判法院,按控方要求,以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的方式處理本案,其間被告不得干犯與無線電有關的罪行。

被告林羽桓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康福街與壽富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黑色對講機。

案情透露,警方於當日凌晨約1時許前往元朗驅散示威者,其後發現一輪黑色私家車停泊在上址,見車上人士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並在被告背包搜出鐳射筆、無線對講機、防毒面罩及濾芯。兩次警誡下,被告均保持緘默。涉案對講機其後確認須按 《電訊條例》領牌。

法庭記者:葉君怡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