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台主持鄭永健終極上訴被駁回 裁定故意「舞弊地」獲取私人利益 

2020-03-11 11:01

鄭永健終極上訴被駁回 。資料圖片
鄭永健終極上訴被駁回 。資料圖片

網台男主持鄭永健在2015年區議會選舉前夕以金錢利誘多個本土派政團在指定選區參選,企圖「鎅走」其他參選人的選票。鄭2016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選舉舞弊等7罪罪成而被判監4年,去年上訴得直獲減刑至監禁3年3個月。鄭仍要求推翻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今頒下判詞一致駁回其上訴,裁定鄭故意和「舞弊地」誘使其他共同被告參與選舉以獲取私人利益,而此等行爲傾向於削弱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覺民在判詞中指出,鄭永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觸犯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1)條中訂明,任何人「舞弊地」作出特定的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此終審法院上訴的唯一爭議點是「舞弊地」一詞的意思,原審法官彭中屏裁定「舞弊地」是指被告必須不僅意圖作出第7(1)條中的一個特定的作為,亦須意圖阻止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進行。上訴法庭則裁定,「舞弊地」只要求被告意圖作出第7(1)條中的一個特定的作為,從而獲取私人利益。

終院則裁定兩個詮釋均不正確,並裁定「舞弊地」一詞的作用是把提供「利益」予另一人、索取或接受「利益」等第7(1)條中所指的特定作為,局限於削弱公平、公開及誠實選舉的作為,從而來定義何謂「選舉中的舞弊行為」。終院亦裁定「舞弊地」一詞並非犯罪精神元素,故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懷有特定的意圖去阻止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進行。

法庭記者:劉曉曦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