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屍案】次被告及第三被告誤殺等兩罪成 同判囚17年

2019-12-16 13:51

兩名被告劉錫豪及張善恒。資料圖片
兩名被告劉錫豪及張善恒。資料圖片

2016年荃灣工廈石棺藏屍案歷44天審訊,陪審團於上周五裁定首被告謀殺罪成,被判終身監禁。另外兩被告則被裁定誤殺罪成,法官李瀚良聽取兩人求情後,就誤殺罪判次被告入獄18年,考慮到他最初打算承認誤殺罪,扣減3年刑期,判囚15年;第三被告則被判入獄15年。就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兩人同被判入獄4年8個月,其中兩年與誤殺罪分期執行,兩被告入獄17年。

三被告依次為曾祥欣(阿T)、劉錫豪(阿豪)及張善恒(阿K),3人被控於或約於2016年3月4日在荃灣灰窰角街DAN6工廈單位內,謀殺男子張萬里(阿J);三人亦早在開審前承認一項非法處理屍體罪。

李官判刑時指,陪審團裁決時接納阿T為案中主謀,但未有說明他們如何理解阿豪及阿K在案中的角色。李官接納阿K在錄影會面片段中的招認部分,即他從後箍住死者,以致兩人跌坐在床;但他不接納阿豪的說法,即是阿K鬆手反轉死者,再將死者推向阿豪處,形容這解釋為「不可能」。

他裁定案發時阿豪騎著死者,再施以哥羅芳掩口;阿K則從後箍住死者,以防他掙扎反抗,但相信阿K案發時曾為死者急救,只是事已至此無法挽回。

就次被告阿豪,李官指他曾向死者施加哥羅芳、以借錢為名邀約死者到Dan6,可見有一定預謀,兩人均知情行事。李官續指,阿豪竟相信阿T所稱「借錢唔使還」、更搬到案發單位同住,為的只是換取免費食宿;他又在案發後若無其事到新加坡參加比賽,其後再回到單位處理屍體,坦言不理解為何像他的年輕人可以過著如此放盪的生活,以18年為量刑起回點,考慮到他最初打算承認誤殺罪,酌量減刑,判囚15年。

李官接納第三被告阿K在案中角色較輕,只是從後箍住死者,亦有盡力為死者進行急救;但他直言阿K拋棄母親及地鐵穩定的工作,選擇到Dan6居住,只為可「白食白住」、貪玩、「搵快錢」,更對阿T的犯罪行為視而不見,李官亦不禁無奈嘆道「What has gone wrong?」反問我們的教育、核心價值等是否出了任何差錯。最終判其入囚15年。

就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李官指三人以水泥埋屍,又在數日後以不同工具打算鑿開石棺取屍,致死者左手斷開等,案情恐怖,坦言難以想像三人會作此行為。考慮到三人認罪,以最高刑罰7年為量刑起點,扣減3份1刑期,判囚4年8個月,其中兩年與誤殺罪分期執行,兩人同被判入獄17年。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 12:37
更新時間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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