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屯公】官判決前改控罪 16歲少年攜雷射筆改裝遮罪成

2019-11-07 12:12

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演變衝突,多人被捕。 資料圖片
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演變衝突,多人被捕。 資料圖片

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中,剛滿16歲的少年在屯門交通交匯處遭警方截查,搜出80厘米長經改裝雨傘、55厘米長行山柺杖等。經修訂控罪後,少年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否認一項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後,接納2名警員的證供誠實且可靠,認為少年指「雨傘爛咗」屬用作開脫的籍口,明顯是蓄意改裝;鐳射筆雖實際上難以造成傷害,但不能改變少年有意圖以其傷害警方的意圖,最終裁定少年2項罪名成立,遂考慮辯方呈上立會議員朱凱迪、鄺俊宇、陳日君樞機等的求情信,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期間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勞教所、更新中心、教導所報告。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如控罪有缺憾、證供與控罪不符時,裁判官必須修訂控罪,即將首項控罪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攻擊性武器」。辯方大律師趙嘉銘反駁指修改控罪無必要性及不公平,無論是工具抑或是武器,控方只須證明少年是否有意圖使用該物品,惟蘇官考慮後,認為辯方早前沒有對證供或證據作出重大的挑戰,直言此舉不會對少年帶來不可挽救的不公,故最終下令改控。

少年繼續否認2項控罪,審訊毋須重開。蘇官接接納2名警員的證供,認為當時的初步查問是非正式會面,認為少年是在自願性情況下供稱。蘇官指少年曾承認出現在該處的目的是參與遊行,「如只是身處和平示威中,毋須帶備鐳射筆或其他涉案裝備」,加上「兩傘爛咗,為何不立即拋棄,反而要將行山杖藏在雨傘內?」,認為少年的辯解屬藉口。

少年聞判後落淚,不時緊咬雙唇。趙大狀呈上7封求情信,透露患有讀寫障礙的少年因此事使其七旬老父操勞,已深感後悔。趙大狀明言此事源於前所未見的社會運動,少年犯案非為個人利益,重犯機會極低,目前遭還押近7星期已得到很大教訓,冀法庭判監禁的刑罰,令少年可即時獲釋。

就讀中三的少年被指於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發出綠色強光的鐳射筆。他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長80厘米經改裝的長傘、長55厘米的行山杖等。

法庭記者:葉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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