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屯公】16歲少年涉藏改裝傘等武器拒認罪 官指控罪釋義有爭議或須修訂
2019-11-01 13:55
自6月反修例風波以來,首宗不認罪而受審的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續審。當時未滿16歲的少年於上月「光復屯門」遊行後,遭警方搜出改裝雨傘、行山杖、印有梁天埼樣貌的紙張等,他否認一項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辯雙方今作結案陳詞,控方緩引多個同類型案例,表明首項控罪中指的「工具」須限於傷害人身、約束人身及爆破之用,惟遭辯方反駁其完全未達舉證標準,不能證明少年管有的工具屬有意圖傷害他人,故未能構成犯罪元素。裁判官認為控罪釋義有爭議,故押後至11月7日進行裁決,屆時或須修訂控罪。
控方根據鄧志明、蔡順興等六個案例的釋義,指鄧一案中被告涉管有矛、棍、百合匙等屬非法用途的工具,後修改定義,涉案工具限於傷害人身、約束人身及爆破之用,可按需要擴大其意圖。控方毋須證明涉案雨傘及行山杖是否經少年本人改裝,只須證明證明是否合符上述定義。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反駁指鄧一案中,原訟法庭曾考慮修改定義但最終無實質修改,只可當作澄清,直言當時黃法官的最終判詞「較奇怪」,判決方向有誤。彭大狀續稱「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只限於爆破及傷害人身兩類,方可構成控罪中元素。
彭大狀直言早前專家證人供詞對法庭無實質協助,稱涉案鐳射筆的標籤上顯示爲5瓦特,一般市民無可能於購買時得悉其遠超實際功率,加上現實使用時在遠距離將鐳射光點固定屬極困難,若偏離一度,實際上會偏離目標62.8厘米,未必可造成傷害,故不能達致首項控罪的舉證標準。
彭大狀續指控方須證明少年意圖改裝涉案長傘及行山杖而用作傷害他人,惟少年當時稱「把遮同行山杖爛咗」,故無任何證據顯示少年曾改裝及用作傷害他人,致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其罪成。
就讀中三的少年被控於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發出綠色強光的鐳射筆。他同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長80厘米經改裝的長傘、長55厘米的行山杖、鐳射筆等。
法庭記者:葉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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