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案】控方:馮陳「私交關係」絶非抗辯理由

2019-06-18 11:13

控方資深大律師認為明顯地馮陳關係是互助互利。
控方資深大律師認為明顯地馮陳關係是互助互利。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貪瀆職案,控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今結案陳辭指,馮清楚知道若與陳有金錢瓜葛,這明顯是一個利益衝突。這是一個刻意隱瞞,馮更在庭上「大話連篇」。

控方指馮陳的「私交關係」,絶非抗辯理由,這只是「混淆視聽」,二人並非10多歲沒有人生經驗,而是成熟的成年人

馮被問到他在處理公務上有否不安,馮稱當時不知陳是港聯、港聯航空及/或港聯直升機 (香港)的股東或董事,故不覺得有利益衝突這個說法不盡不實。

文件顯示就算他於2005年5月知道陳的身份即港聯航空執行董事,他仍然繼續處理有關陳有關連的公司的公務事宜,包括直升機業務,除了是刻意隱瞞並沒有其他解說。

陳很清楚知道若他披露他與陳的錢銀瓜葛及/或私人關係,他將會被調出經濟發展局。他便不能以他的身份協助陳處理有關事情。

明顯地馮陳的關係是互助互利及互相利用的關係。控方只須證明控罪上的要素。在本案中,馮確曾從陳接受利益而在公務上仍繼續處理陳的事情。馮知道他有關的失當行為是故意而非意外發生的,他很清楚知道其行為不合法,或故意罔顧其行為屬不合法的風險。

馮很清楚知道其行為是一個構成嚴重的利益衝突。以他當時在政府的官階,這個行為失當是很嚴重,它不單削弱公眾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的航空組是否不偏不倚地執行職務,亦削弱公眾對公務員誠信應有的信心。

試想像若當時中富航空知道馮接受陳的利益及或發展私交關係,他們會就他們的投訴平息嗎?

控方這正正是作為公務員必須要在任何情況下避免令他們處於表面、實際及潛在的利益衝突的情況。

控方的陳詞是本案的證據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馮陳干犯控罪上的罪行,馮陳應被裁定就被控的有關罪行罪成。

法庭記者: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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