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案】馮永業大狀:控方刻意隱瞞馮陳以親密關係作抗辯理由

2019-06-18 11:35

辯方大狀謝華淵(中小圖)指若要裁定馮行為失當罪必須要先考慮馮陳的交往關係。
辯方大狀謝華淵(中小圖)指若要裁定馮行為失當罪必須要先考慮馮陳的交往關係。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貪瀆職案,代表馮永業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今在結案陳辭指、控方由一開始已知馮陳二人的男女親密關係作為抗辯理由,卻在整個案件審訊中刻意隱瞞。

謝大狀指法庭在處理馮面對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必須要先考慮二人的交往關係。又 指,雍景臺最初由陳婉玉支付51萬臨訂,當馮永業表示接手該物業時,他立即致電利嘉閣地産代理查詢、是地産代理吳鳳萍主動表示毋須再更換臨時訂金的支票,絕非由馮提出。

謝大狀指陳既然是賭王三姨太的親妹,三姨太有財政能力,又是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如果馮對這些當時是知情,作為一個貪官又怎會只是貪這麼細少的數目呢?

根據田土廳的紀錄、由91至06年間馮及妻子進行的物業買賣資料中、可見馮在投資物業上非常成功,10個物業投資的淨盈利高達2397萬,這證明馮並不是身處困境、在經濟上有受協助之須的貪官。

謝大狀又指,假若馮當時知道陳是正以金錢利益行賄他在公務上給予優待,那麼馮會起疑問陳,對他的愛情是否只是「美人計」,而非真誠。

試問陳又會否在這個細數目的賄款上冒險永遠喪失她摯愛的男人呢?

謝大狀強調,馮陳二人的感情是真情,在馮離開了政府後,雙方仍持續了10年的交往,所以控方的曾經有「甜頭」的利益輸送說法根本講不通。

謝大狀續指,控方缺乏任何證據陳當時是知道日後有其他的項目出現,她剛剛才開始要求多些參與公司的工作,正在學習階段便懂得向政府高官提供「甜頭」來換取優待這説法、對於一個正需要接受心理輔導的失婚婦人、一位沒有實際營運航空生意經驗的人而言、是「天方夜譚」。

法庭記者: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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