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客溺斃】男泳客康文署泳池溺斃 死因庭裁定死於意外

2019-06-06 16:21

死者家屬離開。
死者家屬離開。

北葵涌賽馬會游泳池3年前發生泳客溺斃事故,經過3日研訊,死因裁判官崔美霞今裁定死者死於意外,死因為溺斃,並對北葵涌賽馬會游泳池及康文署作出兩項建議。

男泳客郭紹豪在2016年8月11日游泳時在水深1.8米主池遇溺,惟十多分鐘後才被人發現,送往仁濟醫院搶救後不治,終年40歲。

崔官建議每當泳池開放時,泳池主管要確保每個更份都有高級救生員及康樂助理,或同等職級人員當值,以監察及調配人手。而高級救生員或康樂助理當值時,亦要將他們的姓名放在適合的位置展示;再者相關上級當值時亦要配帶對講機,以接收各人通知。

另外,在救生台當值的救生員,若然視線受到影,須向高級救生員、康樂助理或主管報告,以通知巡池的救生員,加倍留神。

崔官裁定死者於2016年8月11日,下午5時22分至35分期間,在北葵涌賽馬會游泳池主池四號線1.7至1.8米水線,在沒有呼叫及揮手情況下遇溺,同日在仁濟醫院死亡。

崔官不接納救生員鄭國輝作供時指,在離開巡池崗位時有通知上級的說法,鄭最初錄口供時沒有提及,已通知上級才離開崗位。惟第2次錄口供聲稱已通知上級獲批准後才去飲水,但在庭上他卻聲稱,有用對講機通知上司羅競偉,但不獲回覆,離開崗位時遇見高級救生員時才告知對方要離開崗位。但羅作供時則表示當日無收到任何對講機通知。

她續指有5名救生員巡池時擅離職守,質疑他們的解釋,何以會同一時間感到不適,更指其中一人私自進入餐廳,只以窗口觀察池面,但實際上無法看到整個泳池。

公眾游泳池指引及救生員良好守則,均列明救生員若離開崗位,須取得上司批准,事發時池面有足夠救生員,惟他們知道相關指引,卻沒有堅守守則通知上司,以致未有安排人手協助及調配;而面對高級救生員及康樂助理休假,亦沒有相關指引,以作人手替補。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15:06
更新時間16:21

死者家屬離開法院。
死者家屬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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