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盤】金融機構做預案應對《反制裁法》

2021-07-29 07:19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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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下月十七至二十日在北京召開會議,日前公布的議程中,包括審議增加香港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之議案。外界一般都相信,這個議程涉及的就是《反外國制裁法》。

現時中美關係惡劣,雙方刀來劍往,美國動輒祭出「制裁」武器,《反外國制裁法》就是中國對美國制裁策略的反制做法。不過,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將《反外國制裁法》引用到香港,會對香港造成多大的影響,是特區政府最為關心的問題。究竟《反外國制裁法》如何在香港實施,是否要進行本地立法,據聞港府至今仍不甚了了。不過,若然要進行本地立法,就會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相關工作。

兩條文細則決定「辣度」

政界中人指出,若《反外國制裁法》引用到香港,最大影響的條文,相信是第十二條。該條文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若有組織或個人違反此一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在美元獨大的情況下,現時香港的金融機構,都會執行美國的制裁命令,受到美國制裁的人士,都難以獲得金融機構的服務,以免遭到美國的懲罰。但《反外國制裁法》實施後,這些執行美國制裁措施的金融機構,卻變成「夾心人」違反《反外國制裁法》,那會有甚麼後果?會否有刑事責任呢?是金融界最為關心的其中一個問題。有熟悉《反外國制裁法》的政界人士相信,第十二條應該並不涉及刑事罪行,而只賦予受制裁者可作民事索償。

金融界人士指出,若第十二條只涉及民事索償,影響尚不至太大,但究竟是否真的如此,仍有待具體條文出籠後,才能作實。而另一金融界關心的條文,是第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中法律責任是甚麼?亦惹起憂慮。尤其是對於外資金融機構,若這些機構在外國的總公司或子公司,與受中國制裁的人士有關,是否亦須受《反制裁法》管轄呢?凡此種種,目前都未有答案,要視乎中央要求香港實施《反制裁法》的力度去到幾大。

另一金融界人士預計,牽涉的銀行及金融機構將陷於兩難局面,「例如Citibank(花旗銀行)不能不執行美國制裁命令,但做了又可能不能在香港營業,機構都企咗係到。」該人士認為,中央希望以反制裁令銀行及金融機構向美國施壓,讓美國政府不敢再隨意實施制裁,因為最終會令美國公司受損。但由於法例對金融機構影響可以很大,他期望政府官員與金管局可明白企業困難並提供協助,包括商量如何處理局面、講清金融機構如何才能符合法規等。

但亦有金融界人士相信,實際影響未必有想像中大。他指出,金融界應對制裁問題都有經驗,會做風險評估預案,包括減少與高風險政治人物的生意往來。直言在中美角力下,高風險政治人物日後到銀行開戶,可能更為困難。

杜良謀
大棋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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