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沒追溯期 梁美芬:不代表過去犯罪可逍遙法外

2020-07-06 16:03

梁美芬認為,香港所有部門都缺乏應對國安經驗,處理國家安全問題上要謙虛點。
梁美芬認為,香港所有部門都缺乏應對國安經驗,處理國家安全問題上要謙虛點。

「儘管《國安法》沒有追溯期,但不代表過去一年的犯罪者能逍遙法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於「灼見名家」平台接受亞太法律協會會長鄺家賢專訪時,指國家已做了本分為香港訂立《港區國安法》,香港是時候加把勁執法。

梁美芬指,香港所有部門都缺乏應對國安經驗,而香港警隊自解散政治部後,沒能從高科技、高層面處理跨境犯罪,令香港將成為國安缺口,危害內地14億人的安全。駐港國安公署的成立可為香港提供支援,協助執法部門打擊國安罪行。公署可為執法機關提供證據及線索,讓國家級專家及藉最新科技以協助破案,避免香港出現跨境犯罪。

梁美芬又指,香港的司法系統常面對因證據不足而無法成功檢控的難題,公署的能為檢控及執法機關提供情報,把犯罪者繩之以法,受到合適的法律制裁。

在制定《港區國安法》條文時,中央政府汲取了港人的建議,及配合香港的特殊性,梁美芬舉例指,《國安法》不但沒有設追溯期,亦特意放入無罪推斷、陪審團及公開審訊機制,並參考了聯合國人權公約。儘管《國安法》沒有追溯期,但不代表過去一年的犯罪者能逍遙法外。

牽涉《國安法》的案件可能與國家機密有關,因此為保障國家安全,《國安法》並不允許司法覆核,梁美芬指原來不只是中國,其他國家處理國安有關案件時亦不允許司法覆核,「加拿大政府於加拿大機場設有美國專區,允許美國執法人員跟從美國法律執法,而且不接受司法覆核,因為牽涉主權行使。英國1985年政府通訊總部案中,法官亦拒絕司法覆核,因為此案牽涉國家機密。」
 
不少人就對特首指定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感到擔憂,梁美芬解釋說,推薦委員會的制度一直沿用至今,而行政長官可委任現任或退休、暫委或者特委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他們本身已通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只是未必人人適合處理國安有關案件。


片段獲「灼見名家」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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