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涉縱容囚犯用電話 3人串謀公職行為不當罪成

2024-12-18 00:00

被告張銳明。
被告張銳明。

43歲一級懲教助理在塘福懲教所縱容囚犯使用手機,該囚犯又與他人串謀「運入私煙」。案件在區院經審訊後,涉案一級懲教助理連同兩名當時獄中囚犯昨被裁定共兩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還柙監房至明年3月4日求情。法官謝沈智慧昨裁決時,指監獄紀律及保安至關重要,未經授權下將手機引進監獄屬極度嚴重的情況,除了會危害監獄紀律及保安,更可能讓囚犯在獄中進行不法行為。

3名被告分別為43歲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28歲囚犯王帝俊(前稱劉燕俊)及36歲釋囚張銳明。楊和王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王與張另被控一項相同控罪罪成。王另涉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則獲判罪脫。

同案另有27歲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及24歲前囚犯林翰祺則早前認罪,分別被判入獄7個月和半年。
協助購買香煙

案情指,王於2020年7月要求楊將一張手提電話儲值卡帶進懲教所給他,而楊一直縱容王在監獄管有及使用手機,並且從來沒有向上司報告此事。2020年10月22日,楊更致電電訊公司,協助王改善儲值卡訊號接收情況;翌日廉署採取行動,從王身上搜出涉案手機、一張儲值卡、以及不屬於囚犯可選購牌子的香煙等。

另外,李、張及林在WhatsApp群組中多次互發訊息,提到王多次指示林替其儲值卡增值,又提醒李為他購買香煙和帶進塘福。

案件編號:DCCC 2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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