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按行規「至少三次」確認身份 李嘉濱被捕時反抗掙扎

2024-12-07 00:00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1天審訊。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1天審訊。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1天審訊。警員供稱,當年3月7日在旺角跟蹤監視次被告李嘉濱,後來接獲指示進行拘捕,當時李作出反抗, 警員便將李制服及上手銬。警員又稱,考慮到李是製造炸彈的疑犯,未能確定其身上會否攜有炸彈或其他殺傷力武器,「為咗保護公眾安全,我將第2被告(李嘉濱)由旺角道6N號帶入一個後巷入面做搜身」。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帶入一個後巷入面做搜身」

監視警員33供稱,同年3月7日約晚上11時半,他站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看見一輛紅色私家車沿旺角道轉入彌敦道、駛至近弼街停車,前座乘客位一名黑衣男子下車及行向旺角道;警員33憑該男子相貌特徵,認出是李。

警員33稱,李橫過彌敦道,進入星展銀行一會後,返回紅色車附近及徘徊,李其後經過警員33身邊及走向上海街方向;警員33尾隨,直至李進入旺角道公廁。約兩分鐘後,李步出公廁及橫過上海街,再次經過警員33身旁,他繼續尾隨李。約一分鐘後,警員33收到指示,隨即加快腳步,追到旺角道6N舖外以「製造炸彈」罪名拘捕李。

警員33講述拘捕過程,「我從後用我嘅雙手控制佢嘅雙手,同時我都大嗌警察咪郁」,由於李反抗「向後揮手、掙扎」,「於是我就將佢撳喺地下」及宣布拘捕,惟李仍「左搖右擺」,於是便用手扣反鎖李雙手在身後。

警員33稱「因為佢(李)係製造炸彈嘅疑犯,我未能確定佢身上會唔會有任何引爆器、炸彈或者其他殺傷力武器,為咗保護公眾安全,我將第2被告(李)由旺角道6N號帶入一個後巷入面做搜身」,他對李進行快速搜身,「目的係搵武器,例如係槍、刀、炸彈」,沒有發現後便停止,及後交由其他警員處理。
楊吸煙除低口罩 警確認身份

另外,負責監視楊怡斯的警員25昨供稱,同年3月7日約傍晚7時許,他曾看見楊在朗豪坊外吸煙,當時楊除低口罩吸煙,其正面清晰可見,警員25用相片確認其身份;兩人相距約5至6米。楊後來前往塘尾道兒童遊樂場與何卓為會合,兩人一起前往餃子店,警員25在店外監視,並在楊離開店舖時再次確認其身份。

楊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時,問監視警員25為何見到楊除低口罩時,不拍片或拍照記錄,法官即時介入,指辯方「明知道唔可以咁問,呢個係唔恰當的做法」,辯方隨即撤回該問題。

辯方又質疑,他只是依通訊機的資訊和指示,跟蹤「一個類似嘅人」。警員25否認,稱在旺角站已肯定楊的身份,及至她吸煙時「加倍肯定」,在楊離開餃子店時亦再次確認;又稱即「至少三次」確認楊的身份,警員25又指「我哋(監視警員)行規啦,(被監視人)出嚟都會再次確認佢(被監視人)身份」,並不會依賴通訊機的資料。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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