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美隊長未獲減刑 申司法覆核被駁回
2024-12-07 00:00「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因行為良好原獲准於今年3月提早獲釋,但獲釋前兩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生效轉而被拒。馬申請司法覆核欲推翻懲教署決定,質疑署方沒有提供足夠資料表明決定涉國安風險評估。法官李運騰昨於高等法院駁回司法覆核,認為署方已經充分知會馬俊文,不利國家安全標準並不模糊,署方有權自行衡量,馬俊文未達至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標準,故無權提早獲釋。
本案申請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判詞中簡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修訂了《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提高門檻令危害國家安全定罪囚犯難以因行為良好而提早獲釋。李官接納是否提早釋放由署方酌情處理,而修例的立法意圖明顯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提早獲釋訂下更嚴格條件,不單止要行為良好,還要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李官根據證據,不認為署方事發前一個月已決定提早釋放馬,故署方沒推翻先前決定。
李官援引署方3月25日說法指,根據《監管釋囚條例》,由於馬俊文未能達至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標準,署長不能轉介馬俊文個案去考慮提早釋放。申請方質疑上述假定違反了《香港人權法》第6條,侵犯囚犯權利,而且上述不利國家安全標準模糊,構成任意拘留。
官指「國家安全」法定定義明確
李官反駁指根本沒有所謂「假定」,署長須整體評估及預測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一旦個案未能達至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標準,署長亦無酌情權考慮提早釋放。李官續指與英國案例相比,本港「國家安全」法定定義亦相當明確,而會否不利國家安全關乎其是否行為良好,因此李官認為不利國家安全標準並不模糊,足夠清晰明確,指導囚犯如何自處來提早獲釋。
李官補充指,馬俊文並沒有因修例而加刑,目前只是處理如何執行早前判罰,故署方決定沒有事後追溯。
申請方質疑署方沒有給予馬俊文足夠機會去解釋或披露相關考慮資料,結果實際上加刑一年,造成程序不公。李官指出署方涉案決策過程甚至未能構成紀律聆訊,亦無關馬俊文法律權利,不接納法庭刑罰因為署方決定加刑一年,馬俊文無權提早獲釋,一切正當期望均須視乎能否達至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標準。
李官續指馬俊文於3月25日向署方陳述前,已有充分機會來考慮及準備,而馬俊文在陳述書中所寫「亦明白到現今之香港環境已無法反抗,唯有接受現實」一語,署方有權自行詮釋,衡量理據時也不能一概而論。李官認為本案中,署方沒有必要在下決定前為馬俊文召開口頭聆訊,署方已經給予充足理據,因此決策過程沒有程序不公造成損害。
李官有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立,本案為首宗司法覆核,涉及重大法律議題,故不作訟費命令。案件編號:HCAL 97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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