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協訂機構管治守則 屬會未達標或礙資助
2024-11-21 00:00
為了提升體育總會的管治水平和運作透明度,港協暨奧委會昨公布體育總會機構管治檢討報告及《機構管治守則》,守則分為六大章節,包括董事會的管治、誠信管治、選拔運動員、教練及裁判員的管理、會籍管理,以及一般行政事務。守則提出,日後如再有運動員因屬會、會員身份等問題不符合資格參賽,要求各總會考慮放寬條件,讓成績卓越的運動員可因自身表現參加比賽,甚至代表香港出賽。守則亦要求董事會與秘書處由不同人分掌,且要列明董事的最長任期及年期,但無明確指定年份,建議參照國際奧委會做法等。
《機構管治守則》長達64頁,冀予總會兩年時間落實,未達標或影響資助發放。在選拔運動員方面,為貫徹執行《運動員選拔指引和程序》,體育總會應委任具備適當技能、經驗和知識的人士,根據遴選政策作出有效和準確的決定,並確保符合指定資格的人士才會獲委任加入運動員遴選委員會。至於上訴委員會,應由參與和未參與運動員遴選流程的成員組成,作出客觀判斷。
連任不逾12或16年 不逾70或75歲
有關機構管治方面,守則要求董事會要至少每年一次,對總會現行指引和程序檢討,並記錄在案。守則更要求總會要確保董事會獨立於秘書處,委任兩位不關聯人士,分別出任董事會主席及秘書處負責人,亦要訂定董事的最長任期和年期,擔任同一職務的任期不超過3或4個連續任期,即12或16年,而年齡則不超過70或75歲。
守則亦指明,審計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和運動員遴選委員會等功能委員會的成立是不可或缺的,要求總會委任一名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主席。
在誠信管治,守則要求總會應發表公開聲明,承諾恪守良好的管治實務指引和誠信管治;對貪污舞弊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等。
守則更提到,應將防止操縱比賽納入總會誠信管治指引,以及董事、委員會成員、職員、運動員、教練和裁判員的相應《行為守則》,透過禁止任何形式的操縱行為,包括比賽造假、使用禁藥和賄賂等,確保誠信並保護參與者。
同時,資歷及註冊機制有助於監督教練和裁判員,是否達到特定要求和標準,確保他們在各自領域具有能力和專才,故各總會應制訂有關培訓課程報名、資歷審查、註冊、續期和處理投訴的詳細程序。各總會應篩選和提名表現和能力最佳的裁判員考取國際資歷。總會亦應建立和維護註冊教練和裁判員的資料庫。會籍方面,體育總會應致力為有抱負的申請人擬定公平的申請標準,並可以就拒絕入會的情況提上訴。
年過70的武聯義務秘書長何佩犀同意安排,強調「這個世界不會,沒有誰人不行」,又指過去未有指引,難以開口更換總會管理層,故較難進行交替,但訂立指引後換人要求變得合理。港協暨奧委會副會長胡曉明認為指引容易明白,令社會對體育界信任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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