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田知悉「屠龍」為日後使用試槍

2024-07-10 00:00

被告李家田指2019年12月7日沒按黃振強指示往灣仔克街地址過夜,翌日得悉成員被捕感驚訝。
被告李家田指2019年12月7日沒按黃振強指示往灣仔克街地址過夜,翌日得悉成員被捕感驚訝。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49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續自辯指12月7日沒有按黃振強指示前往灣仔克街地址,李理解小隊過往在示威前一天會租住單位過夜,他認為自己毋須到該處睡覺故作出推搪,翌日得悉成員被捕感到驚訝;李指其錄影會面內容是事實夾雜虛構,會面提到對槍和炸彈的行動知情只是編造出來。

早前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與包括李家田等成員於2019年11月25日、12月5日開會,席間提及大行動涉槍和炸彈,黃又指12月7日着成員到灣仔克街的安全屋。前日李家田自辯指欲了解示威者故事製作紀錄片,以及出於窮困、貪小便宜,希望持續得到黃的資助,故一直留在屠龍小隊,對黃言聽計從,包括替屠龍剪輯影片。

李家田昨繼續作供,指黃振強在11月25日於群組相約成員晚上到荃灣會合,由於李並非經常「跟進」對話,因此不知悉當日飯局目的,李於事問自己需否出席,黃回答「嚟食吓嘢」,李指當時有事要辦,並表示最後沒有到場。就12月5日的會議,李家田指黃振強事前稱小隊要接受媒體訪問,曾傳送何文田山地址,其後再更新地址,但李沒有閱覽該訊息,他當日從新蒲崗步行至何文田山後方發現去錯地點,但由於步行感到疲累,決定不前往正確地址。

李家田續指黃振強着他12月7日到灣仔克街一個地址,李了解屠龍小隊過往會在示威前一天在示威地點附近租住單位睡覺,以方便翌日示威,但李當日沒打算到場,「我覺得我唔需要去嗰到瞓覺」,李晚上到太子飲酒消遣,但沒足夠金錢埋單,黃其後過數予他,又傳訊問李「嚟未」,李8日凌晨回覆「擺條鑰匙喺門口先」,李解釋是推搪黃的藉口,最後他亦沒有到灣仔單位。

李睡醒後發現屠龍小隊成員被捕,稱感到驚訝。李確認當時持有有效身份證和護照,而12月8日至翌年6月被捕前均在香港。
李於「屠龍」群組稱聲援示威者

辯方續就李家田與眾被告的Telegram對話進行主問,「屠龍」群組內曾有人稱會去荃灣仁濟醫院支援示威者,李留言「我聲援你哋」。李解釋稱自己不想前往,亦沒有出席是次行動。法官認為李「聲援」的意思是會到場。李辯稱他的理解為不到現場。

辯方提及黃振強曾在群組傳出軍訓內容,李閱畢後問「我最期待嘅眼鏡訓練呢?」,李解釋當時只想問「點解無槍械訓練」,故使用網絡迷因「我最期待的畫面出現了」表達,其後得知軍訓中會有槍械訓練。

辯方另提及11月16日行山試槍前群組內的對話,李家田稱黃振強當日曾在群組留言「今晚試眼鏡唔知清唔清」,李表示他知道「眼鏡」代表「槍械」。其後黃突然表示不能前往行山,李認為黃「可能要去處理與槍械有關的事情」。
黃向「屠龍」成員交代準備試槍

Telegram群組對話內容亦顯示,黃振強曾於理大暴動期間表示要攻擊警察,李稱自己不欲參與,故回應「啪隻老解」(即攻擊解放軍)以轉移話題,並解釋稱攻擊解放軍並不可能,認為可是一個推搪的藉口,其後群組內指明要攻擊警察,故再轉移話題。

李家田供稱在2020年6月11日被警方拘捕時遭受武力對待,其後因擔心母親狀況,遂回答手槍在同謀者吳智鴻手中,惟其後兩次會見警署值日官時均沒有作出被警員武力對待的投訴。李亦確認被捕時自願向警方提供電子裝置及Telegram密碼。
李承認多次刻意虛構供詞

李家田稱錄影會面中部分答案是揑造的、部分是事實,例如李錄影會面提到屠龍小隊隊長是黃振強、黃在群組問有無人去試槍,李庭上稱以他認知小隊沒有隊長,黃只是成員,黃亦沒有問及試槍一事。李家田還表示提及的試槍過程、吳智鴻交槍予他皆是虛構,自己從沒試槍和炸彈,亦沒有取槍。李又在錄影會面提及12月8日大行動涉及槍械,在庭上則稱自己從不知悉計劃。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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