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橋之家及張健華須賠119萬

2024-03-26 00:00

康橋之家及張健華須賠償約119萬。
康橋之家及張健華須賠償約119萬。

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時任院長張健華被指2014年性侵智障女院友,但女院友因精神狀況無法作供,律政司因而撤控。事主於2018年入稟區院控告張健華、康橋之家及其母公司,追討賠償。去年7月案件進行審訊,法官黃若鋒昨頒下判詞,裁定原告方勝訴,張健華、康橋之家須賠償共約119萬。黃官認為張需負大部分責任,應付賠償金額中的7成即約83.3萬。
原告由事主母親代表入稟;被告依次為張健華、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智友集團本為被告,但當時原告方接受其提出的和解方案,故法庭只處理針對張和康橋之家的訴訟。

黃官裁決書指,張提交的書面結案陳詞中辯稱,刑事訴訟中已撤銷對他的指控,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對他的嚴重指控是不恰當和不公平,尤其指控的證據是來自智力缺陷者,強調法庭必須留意其證據欠說服力,以及索償可能出於貪心。

黃官表示康橋之家任由張自行決定院務,而其辦公室位於女院友之樓層,該層包括事主在內的女院友都是患有殘疾,辦公室內沒有閉路電視,因此欠缺監察,康橋之家曾提到基於預算考慮而沒有安裝閉路電視,但黃官指可以透明玻璃代替辦公室的噴砂門,規定男員工不得與女院友單獨於辦公室內,如有單獨情況須打開門,但康橋之家沒有採取任何可行措施,黃官遂裁定康橋之家違反看管、監督責任。另外,康橋之家與張屬僱傭關係,康橋之家有「替代責任」。
官認為張違誠信行為極惡劣

事主搬離康橋之家後,變得易怒和發生以頭撞牆的自殘行為,又會突然在別人面前脫衣等,2014年9月事主更咬傷另一名院友,其後被診斷有創傷後應激障礙,醫生指就其精神障礙問題需要終身治療、密切監察。黃官認為本案嚴重,張違反誠信的行為極其惡劣。黃官裁定張和康橋之家就着對事主的損害、訴訟費用等賠償港幣1194689元。昨於區域法院頒下判詞後,不見張到庭。

原告方開案陳詞指,案中佐證仍非常充分,性侵事件指稱發生在2014年8月10日,事主母親探訪時,耳聞目睹事主不尋常的反應,有院友曾用手機拍攝到張健華叫女事主入辦公室及兩人獨處,並看到張脫下褲子和有所動作;而辦公室垃圾桶發現的紙巾被驗出張和女事主的DNA樣本等。張健華沒有律師代表,他當時質疑女事主妄想症和創傷後遺症的互為影響。

案件編號:DCPI 6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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