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23條立法接近終點

2024-03-15 00:00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開會審議修正案,並已全部審議完成。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開會審議修正案,並已全部審議完成。

《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相關草案前日完成逐條審議,政府就條例草案提出合共40項條文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晨開會審議。至中午12時37分,修正案已全部審議完成,委員表示支持政府盡快恢復二讀辯論。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感謝委員就條文提出「到肉」問題,令政府反思及作出修訂,亦令市民更清晰,今次審議反映行政、立法機關各司其職,形容23條工作「接近終點」。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爭取今日在內會會議上作口頭報告。有委員相信,草案最快下周三恢復二讀及三讀。
林定國總結時表示,審議過程充分體現行政、立法共同完成憲制責任的決心與能力,強調23條本地立法不但要盡快交上這份遲到近27年的「功課」,亦必須是高質量、可以拿到高分數的作品。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同日出席活動後亦提及23條立法,重申這是特區的憲制責任,「早一日通過立法,讓香港早一日得到保障」,又指這有助保護香港及外來投資者,對每個市民都是好事,表示將進行所有必須的法定程序。
陳國基:進行所有必須法定程序

修正案針對多項條文提出修改,在「禁止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條文中,局方加入「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定義,即如某組織(組織甲)顯示自己是另一組織(組織乙),組織甲即屬組織乙的影子組織,同樣受該條文限制。民建聯周浩鼎針對「顯示」提問,「要公告天下的顯示才是顯示?私底下講幾句唔算?」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回應稱,如某些組織做出幫助受禁組織的某些行動,如呼籲捐款、提供開會場地等,即屬於該情況。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提問,網上平台是否屬於該條文定義下的「組織」,蕭謂「組織」是指一群人有共同理念、共同目標一起採取行動,無論是否有實際地址或住所,均適用於該條文。

此外,在第8部「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中,修正案提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可被判監不超過7年及罰款不超過50萬元。葉劉淑儀指,是否需要明文規定行政長官可以進一步制訂實務細則,如《英國國安法》18條附屬法例就錄影、搜查規定詳細。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認為,需取決於該法律中是否存在與平時不同的新措施,又稱草案中賦予警方的權利與以往並無太大不同,故毋須再定明細則。
廖長江強調沒有就審議時間劃線

就「指明潛逃者」方面,修正案將「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的一項刪除。「G19」召集人謝偉銓問及,如6個月內「搵唔到人」,即當局無法確定其是否已離境,亦可被定義為「潛逃者」,政府表示認同。

廖長江表示,法案委員會共召開25次會議,連續7日密集舉行、審議時間近50個小時,強調沒有就審議時間劃線,不存在「委員想問冇得問、官員想答冇得答」。他提到,多次用超過一小時審議一條條文,其中113條更超過80分鐘,而單條審議用時超過半小時的情況亦比比皆是。他讚揚資深委員結合自身經歷提出獨到的意見,新晉議員亦從不同角度提出看法,體現立法會的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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