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8被告囚7至13月
2024-01-28 00:00
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近百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被警方拘捕,其中9名男女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昨判刑指,理大事件牽動全港陷入多天混亂,本案涉及集結人士以污言穢語辱罵警方,顯示暴力程度亦不低,惟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的行為造成任何損失、破壞或傷亡,但仍有可能引伸至嚴重後果。黃官考慮到各被告被捕後改過自新,重犯機會低,遂判處案發時年僅15歲的認罪被告入勞教中心,其餘8人判囚7至13個月。
9名被告依次為23歲技工王晉彥、23歲網頁設計員鄭康成、19歲學生鄧朗言、31歲註冊護士賴恒基、22歲學生吳鎮鋒、25歲無業趙穎琪、27歲文員葉佩珊、24歲學生羅芷君及31歲文員王伊婷。
案發時15歲被告判勞教
黃官判刑時指,人群恃着人多勢眾,鼓勵及支持作出非法集結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如有持反對意見的人士情緒高漲激動起哄,暴力風險便會大增。
雖然辯方表示本案所涉的非法集結只有100至200人,並只歷時13分鐘,暴力程度不高,但黃官認為警方曾施放催淚彈,又已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範圍,傳媒亦廣泛報道理大事件,各被告前往現場前必然知悉事件。
黃官續指,理大事件牽動全港陷入多天混亂,本案當時有逾百人帶同裝備現身現場,顯示事件是有人作出號召及安排,亦是多天混亂的其中一環,與一般非法集結不可比較。
儘管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的行為造成任何損失、破壞或傷亡,但仍有可能引伸至嚴重後果,對公眾秩序構成影響。黃官稱參與人士以污言穢語辱罵警方,顯示出本案暴力程度亦不低。
黃官考慮到各被告的參與程度、案件背景、涉案非法集結的性質等,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
黃官考慮到19歲鄧朗言案發時年僅15歲,主動認罪顯示他有悔意,故接納勞教中心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
黃官另考慮各被告自4年前被捕後改過自新,重犯機會低,酌情減刑2個月。
管有打火機燃料的王晉彥及管有雷射筆的王伊婷各被判囚13個月;鄭康成、賴恒基、趙穎琪、羅芷君各被判囚10個月;葉佩珊因右眼接近失明及髖關節發育不健全,黃官考慮其健康狀況後判葉監禁9個月;審前認罪的吳鎮鋒則被判囚7個月。案件編號:DCCC 8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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