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港追數漏洞 明年1月堵塞
2023-11-30 00:00
律政司一直積極推動建立和優化兩地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制度,現時如內地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希望在香港執行時,當事人須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告知法庭他在內地已獲勝訴的判決,但原告人及被告人仍須按普通法制度下的民事訴訟程序,提交陳述書及證據,排期並進行審訊,爭拗與內地官司一樣的議題,待法官作出判決才能執行,程序既複雜又費時,令當事人在香港追討權益的等待時間數以年計。是次《安排》則可讓內地判決的勝方,向香港高等法院登記其判決,當香港法院信納該判決符合《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的要求時,便會發出登記令,承認和強制執行該內地判決。
不涉兩地執法人員跨境工作
當《安排》明年1月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也不涉及兩地的執法人員跨境工作,毋須牽涉到內地執法單位來港執行判決。張闡釋,內地判決的勝方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其判決的副本及證明書,連同《條例》訂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並登記其判決。香港法院必須信納該判決是真確及在內地已經生效,才可發出登記令。登記人也必須通知該判決敗訴者,讓其考慮是否要按《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反對理由,申請作廢登記。若法庭接納其反對理由,便不會讓勝方登記其內地判決;若法庭不接納反對理由,便會下令在香港執行該內地判決。
機制並非兩地共享司法訊息
張表示,《安排》令兩地相互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程序大大簡化,只涉登記判決、通知敗訴方、待敗訴方決定會否反對登記判決、讓法庭決定判決是否合資格登記,當判決登記成功便能相互執行,毋須經過長時間的民事訴訟程序,大幅省時省力。張說:「時間對『追錢』的債權人十分重要,如果民事訴訟拖延數年時間,便會變相給予時間(欠債者)轉移資產『走數』,便會令債權人很『蝕底』。」
「身為律師,最怕只能為客戶贏到empty judgement(空白判決),只贏到一紙空文,卻未能令客戶真正獲得賠償,令一切變得徒然」。然而並非所有判決都可按《條例》登記,《安排》不包括內地的保全裁定,與香港的禁訴令及臨時濟助命令,也不包括2024年1月29日(即《安排》生效當日)前的判決。張也重申《條例》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兩地亦不會出現「共享司法訊息」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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