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人」現場圍觀喧嘩 夫婦重審罪成即囚5周

2023-08-30 00:00

被告夫婦鄺耀文(左)及陳海雲,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改判罪成,須入獄5周。
被告夫婦鄺耀文(左)及陳海雲,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改判罪成,須入獄5周。

2019年11月11日馬鞍山一名男子遭黑衣人淋潑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在場以粗言指罵該男子,3年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脫,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高院下令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林希維作重新考慮。林官昨認為案發時在場人士情緒高漲,兩夫婦的喧嘩行為屬於「火上加油」,涉案行為有相當可能導致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對破壞社會安寧有實際及逼切風險,遂裁定兩夫婦罪名成立。林官認為案發時X被黑衣人打至血流披臉,以寡敵眾,兩名被告仍用挑釁說話叫嚷,不論兩人政見如何,其行為均應被譴責,非監禁式刑罰並不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被告言行、語言態度、社會環境、控方延誤等,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各判入獄5星期,林官亦拒批兩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昨在網上轉述了馬鞍山燒人案涉事傷者李伯的回應,李伯認為涉事夫婦被判囚5周實在太少,難給他一個公道。他又指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希望能盡快把當年作案的兇手繩之於法,讓公義得到彰顯。
申保釋候上訴被拒

兩名被告為37歲陳海雲和43歲丈夫鄺耀文,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林官昨裁決時指出,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早前裁定他沒有充分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等因素,裁定本案只要證明有因兩名被告的說話和行為而使其他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實際或逼切風險便已足夠,不必考慮破壞社會安寧的人是否全程在場或了解事情始末。林官需重新考慮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會否令男事主X及在場人士,相當可能對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只要控方證明兩名被告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即屬罪成,反之亦然。
官斥行為如火上加油

案發時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政見衝突時常發生,在場人士情緒高漲,林官指男事主X事前曾與他人發生肢體碰撞,X與在場人士發生口角,有人在旁勸交,有人附和指罵X,有人向X說:「你係咪想打呀?」,明顯是挑釁X隨時動武。林官引述鄺耀文當時向X說:「你走啦!中國人!」等,X便走向鄺面前打算理論,相當可能挑釁到X或在場人士使用或威脅暴力,故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屬於「火上加油」。

本案所涉的「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屬於預防性罪行,林官認為X並非辯方所指僅是在言語上不甘示弱或「空有一把口」的人,林官裁定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對破壞社會安寧有實際及逼切風險,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相當可能會令X及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遂裁定兩人罪成。

控方表示案發至今事隔4年,承認律政司在草擬案件呈述上訴文件使用了16個月有所延誤,但解釋並非故意不跟進本案,亦非疏忽或過失,同意林官可因案件延誤逾一年而格外開恩扣減刑期。辯方求情時指本案嚴重程度不至於判處監禁式刑罰,而兩名被告受盡長時間折騰,冀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案件編號:ESCC258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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