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港鐵搭踢警車發泄 無業青年自簽守行為

2023-07-27 00:00

被告譚志達踢凹警車,獲判自簽守行為。
被告譚志達踢凹警車,獲判自簽守行為。

(星島日報報道)2019年8月31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有多人被捕,其中25歲無業男子當晚在旺角以右腳踢向警車,終致車身出現凹痕,後來在警誡下稱「我收工無地鐵搭,一時嬲得滯所以踢架警車發泄」,被控1項刑事損壞罪。控方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出案件以簽保守行為了事,申請撤回控罪,裁判官林子康批准被告自簽2千元及守行為18個月,並須支付3百元堂費及向香港政府賠償2千4百元。
須付堂費及向政府賠償

林官表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跟其他人一起行事,只被目睹單獨行走,亦接納其警誡下的招認,事後充分表現悔意,重犯機會低,批准案件以簽保守行為了事。

案情指,有巿民當日舉行未經許可集會,其後演變成混亂,示威者在晚上9點設置路障及發生起火,並在港鐵不同車站進行「快閃」行動,包括旺角及太子站。直至晚上約9時半,警方作掃蕩行動,當時數百名蒙面、身穿黑衣及佩戴保護性裝備的示威者在彌敦道聚集,交通嚴重受阻。

其後,涉案警車停泊在彌敦道759至761號的行人路旁時,被告譚志達被目擊走近警車,當時看來情緒激動,再行到後方,突然使用右腳踢車身致出現6吋乘6吋的凹痕,維修費用為2千4百元,同時警員聽到巨大聲響並追截被告,其間曾捉住其手臂但遭掙脫,最終被告亦被制服及被捕,再在警誡下解釋「我收工無地鐵搭,一時嬲得滯所以踢架警車發泄,我知錯,畀次機會」。 

案件編號:KCCC 14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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