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案罪脫4人發還重審

2023-07-15 00:00

原審區域法院時任法官沈小民,現已舉家移民英國。
原審區域法院時任法官沈小民,現已舉家移民英國。

(星島日報報道)現已舉家移民英國的區域法院時任法官沈小民,前年裁定兩宗暴動案共13名被告無罪釋放。律政司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內4名留港被告的上訴得直,撤銷4人無罪裁決,下令案件發還至區院交由另一法官重審。上訴庭直指沈官法律上犯錯,裁決有悖常理,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將暴動形容為「難得的歷史時刻」完全不恰當。另已離港的9名被告獲撤銷上訴,上訴庭明言若非文件未能送達,否則必然亦會批准上訴得直。
是次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兩案為2019年8月31日暴動案及2019年10月1日暴動案,13名罪脫被告當中,9人已離港。10‧1暴動案的被告悉數離港,只剩8‧31暴動案4名被告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陳虹秀仍在港。
已離港9被告獲撤銷上訴

對於沈官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上訴庭分析指,案發時陳虹秀與一些手持鐵通、木棍及圓盾的人在一起,非法佔據軒尼詩道東西行馬路,有片段拍攝到陳虹秀不斷以擴音器說:「請警務人員保持冷靜同克制,市民正在撤離中」,「請你唔好開槍」,「水炮車唔需要再開前」等,顯示陳虹秀在涉案範圍逗留了至少40分鐘才被拘捕,但沈官指他已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無視這些重要證據,上訴庭形容此舉本末倒置又毫無道理。

上訴庭指沈官沒有充分考慮陳虹秀當時言行的證據,錯誤地聚焦於陳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沒有考慮陳是否藉着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犯案或共同犯案。上訴庭表明沈官在中段陳詞時不應扮演陪審團的角色,以自己對案情及證據的看法作為裁斷依歸,去認定陳的言行不「屬於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批評這屬言之尚早及明顯犯錯。況且陳虹秀當時並未出庭作供,法庭沒有任何證據得知她當時的所思所想,更遑論裁定陳明顯是提醒警方不要肆意使用暴力。

上訴庭提出沈官不排除另外3人有可能因被捕地點四通八達,剛巧走到該處碰上警察驅散,未及參與暴動或理解情況便被捕,又「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上訴庭認為這些觀點為憑空臆測,毫無根據,又斥將暴動形容為「難得的歷史時刻」完全不恰當。沈官認為被告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才遮蓋容貌,上訴庭則斥此觀點牽強至極,與現實完全脫節,皆因事實上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常會蒙面來壯膽、隱藏身分,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上訴庭斥法官沈小民沒有掌握案件的全貌,對證據的分析和評估流於偏頗及片面,有些地方更是有違常理,甚至脫離現實。
擱置陳虹秀獲訟費命令

上訴庭強調案件性質嚴重,案件呈述所涉的法律問題對4人的罪責有直接關係,控方證據絕不薄弱。雖然事隔4年多,所涉延誤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安,但辯方可透過盤問及反映現場實況的錄像片段,對控方證人提出質疑,不會妨礙他們進行有效辯護,故認為下令重審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亦是最符合秉行公義,同時擱置陳虹秀獲得訟費的命令。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形容撤銷針對9人上訴的情況雖罕見,即使法官犯了法律錯誤,但9人已離港,難以再傳召他們回港,故唯一公平做法便是撤銷他們的控罪,以反映香港司法體制對法治原則的尊重。湯認為堅持法律和法治的原則,比起讓少數人逃離法網更加重要。

案件編號:CACC277/2021、CACC2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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