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灣仔放煙霧彈判囚

2023-07-09 00:00

被告李浩琛被判囚26個月。
被告李浩琛被判囚26個月。

(星島日報報道)2020年7月《香港國安法》實施翌日,兩名男子將一個載有化學品的紙箱放在灣仔集成中心外,引致爆炸和冒出白煙,被控1項對公眾造成妨擾罪。兩人早前分別承認控罪及經審訊後被定罪,昨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19個月及26個月。暫委法官王興偉指,兩被告行為絕有可能造成社會恐慌,沒有途人受傷,只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更有可能造成「白色恐怖之感覺」,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刑期須具阻嚇性。
王官判刑時指,兩名被告原柱健(32歲,文員)及李浩琛(34歲,興趣班導師)當日的行為絕有可能造成社會恐慌,對其他人帶來不同程度的心理負擔,本案沒有人受傷只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二人行為很可能造成「白色恐怖之感覺」,不論其意圖為何,此風不可長,此舉亦非社會所能姑息,且不接納辯方指原柱健為追隨者的說法,雖然警方只在李家中和工作地方搜獲化學物品,只視乎二人是否有地方儲存而已,案發時煙霧彈又為原柱健所放置的。
案發《香港國安法》實施翌日

王官再指,對本案為「無聊惡作劇」的說法更無法接受,認為事件帶有鋪排,事件乃二人精心策劃及執行,絕非辯方所稱只是惡作劇,而控方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截然不同,只能作參考,對法庭實際幫助有限,考慮案件情節下,表明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刑期須具有一定阻嚇性,兩被告均以2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當中原在審訊前1個月表達認罪意向,可獲得4分1扣減,再加上良好背景,刑期扣減至19個月;另李雖然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但獲得良好背景的扣減,最終判囚26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原柱健沒有證據顯示他擔當領導、購買及管有涉案物品,搜屋時又搜不到任何化學品,只是追隨者為次要角色,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加上引述被告李浩琛的親撰求情信指出,對父母感到慚愧,無法盡兒子的責任,而本案的煙霧範圍不是大範圍,更有途人走近紙箱拍照,警方到場後亦走近查看,兩者皆沒有顯示驚恐的表現,冀法庭考慮可判處長時間緩刑。案件編號:DCCC 959、9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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