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煽惑案 律政司上诉获批

2023-06-09 00:00

邹幸彤一方表明不反对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
邹幸彤一方表明不反对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

(星岛日报报道)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前年涉撰文,呼吁市民参加未经批准的六四集会,经审讯后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囚15个月。她去年尾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诉裁决,昨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终审法院三名法官认为有关被告可否在抗辩时争议集会禁止令的合法性之法律论点,关乎重大及必要的公众利益,故批出上诉许可,排期在今年11月22日进行审讯。
是次上诉许可申请由终院常任法官李义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处理。警方在新冠疫情期间以公共生为理由发出《禁止公众集会通知》(简称禁止令),禁止支联会于2021年6月4日晚上于维园举行公众集会,支联会向「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于2021年5月29日驳回上诉并确认禁止令。

保安局于2021年5月29日公布警方禁止维园集会,上诉委员会亦维持警方决定。邹幸彤在个人Facebook专页和Twitter帐户发表题为《烛光无罪 坚守阵地》的帖文,以及于《明报》发表题为《烛光承载良知重量 港人执著说出真相》的文章。裁判官陈慧敏认为邹幸彤不可在刑事审讯中,以质疑禁止令合法性作为辩护理由,并裁定禁止令合法,亦不存在不相称地限制言论、集会及示威自由等权利。

陈官认为,邹幸彤撰写的帖文和文章有瓜田李下之嫌,考虑过她整体的言行,显然她所做的一切是经过计算和策划,而且决心尽可能吸引公众的注意,给人们留下影响和深刻的印象,目的是为了召集群众参与,煽惑动机和犯罪意图昭然若揭。陈官裁定涉案文章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遂裁定邹幸彤罪成,判囚15个月。
原审指煽惑动机昭然若揭

至于原讼庭法官张慧玲指控方未能确立禁止令的合法性,即使邹幸彤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亦不属犯法。

邹幸彤上诉时指,陈官错误裁定她不可在刑事审讯中质疑禁止令是否合法,错误裁定涉案文章内容构成煽惑等。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虽裁定邹幸彤在文章中,以鼓励、说服、提议及施压方式,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但认为邹幸彤可在抗辩时质疑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

张官分析指警方没有履行在可行情况下容许及便利集会的主动责任,没有考虑施加其他措施或条件限制集会的可行性,便发出禁止令禁止集会,不合法及不相称地干涉邹幸彤的言论和集会自由,裁定邹幸彤上诉得直,一并撤销其定罪和判刑。

律政司就终极上诉提出了两条法律问题,(一)对于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当警方发出《禁止公众集会通知》,而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随后已驳回有关上诉并确认禁止令,被告可否在抗辩时争议集会禁止令的合法性?(二)如被告抗辩时可争议集会禁止令的合法性,法院应如何正确考虑及处理有关争议?

高院早前已批准终审法院上诉许可的证明书,邹幸彤一方表明不反对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终院认为律政司提出的两条法律问题关乎重大及必要的公众利益,就此批出上诉许可,并排期在11月22日进行审讯。

案件编号:FAMC 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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