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查冊案終極上訴 5官押後裁決

2023-05-04 00:00

上訴人蔡玉玲在庭外表示,不會猜度審訊結果,並以平常心看待。
上訴人蔡玉玲在庭外表示,不會猜度審訊結果,並以平常心看待。

(星島日報報道)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2020年以車牌查冊來報道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昨上訴至終審法院指,報道涉及車輛運載武器,故查冊與運輸有關。律政司一方反駁稱,交通意外中僅傷者有權查冊追究,記者也無權調查。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不斷收窄查冊應用範圍以使蔡玉玲墮入法網,終審5位法官押後裁決。蔡玉玲認為要交由法官衡量在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及個人私隱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本案上訴爭議為:一,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 章)第 4(2)條,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為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無關為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證明書?二,如果上述問題答案是正確,那麼應該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一詞?特別是這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陳詞指,署方可因查冊目的涉及犯罪行為而拒絕查冊,並沒有絕對責任。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先後問到,倘若申請人查冊時使用假姓名或提出虛假目的,署方又應否拒絕,界如何定奪。陳政龍回應稱,因為申請目的可以具備眾多互相衝突的考慮因素,難以一概而論,需要逐一個別定斷,只要不屬非法便不屬要項,署方不應拒絕。陳政龍同意法官霍兆剛所指署方有權過問查冊目的,惟解釋關鍵在查冊程序中具體問題問法具引導性,可供回答的選項只有三個,故認為問題提問不佳。
陳政龍指車主是公司不涉私隱

法官林文瀚提到近年立法保障私隱,問及法庭詮釋條例時應否連同保障私隱來一同考慮。陳政龍指出或許其他情況會觸及個人私隱,但本案不屬其列,因為本案登記車主為公司,故不涉及任何個人私隱。陳政龍反駁律政司一方指如按其詮釋解讀條例,不但記者無權查冊調查,甚至會排除了不少正當用途,包括債主為追討債項而了解車主身分等,與條例不能並存。陳政龍亦指查冊表格內用字並不獨指,道路上車輛使用,而是泛指車輛使用,故不限於道路上車輛使用。
涉有人用車運武器屬交通事宜

法官霍兆剛問及案中陳述是否屬虛假時,陳政龍重申由原審中段陳詞起便已強調陳述不可能為虛假,當時上訴人調查對象更廣闊,而當中包含涉嫌有人用車輛運送武器,故當屬交通及運輸事宜。陳政龍舉例指當有懷疑貪污官員坐擁多輛名車,與其收入不相稱,傳媒作為第四權,為維護公眾利益,理應可調查車輛擁有權誰屬。陳政龍最後指上訴人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解釋車牌查冊做法由來已久,上訴人當時作為記者進行專業調查報道,加上查冊過程公諸於世,剪輯在節目中公開展示,故法庭不可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指上訴人明知而犯案。

上訴人蔡玉玲其後在庭外表示,不會猜度審訊結果,將以平常心看待。蔡玉玲又認為要交由法官衡量在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以及個人私隱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控方案情指,蔡玉玲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表示其為私家車LV755查冊以作「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蔡玉玲按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上的資料到訪車輛的登記地址尋找車主身分,並採訪報道。港台在2020年7月13日播放了由蔡玉玲擔任編導的電視節目《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內容包括顯示了位於登記地址的公司英文名稱,節錄了車輛買家與蔡玉玲的電話訪問。辯方則指車輛被拍攝到運輸及供應武器給2019年元朗「721」事件中的疑似襲擊者。蔡玉玲查冊的用途是調查誰運送武器及以車輛用作據稱的犯罪活動,因此屬於「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案件編號:FACC 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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