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查册案终极上诉 5官押后裁决

2023-05-04 00:00

上诉人蔡玉玲在庭外表示,不会猜度审讯结果,并以平常心看待。
上诉人蔡玉玲在庭外表示,不会猜度审讯结果,并以平常心看待。

(星岛日报报道)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2020年以车牌查册来报道元朗「721」事件,其后被裁定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成,罚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昨上诉至终审法院指,报道涉及车辆运载武器,故查册与运输有关。律政司一方反驳称,交通意外中仅伤者有权查册追究,记者也无权调查。法官李义质疑律政司不断收窄查册应用范围以使蔡玉玲堕入法网,终审5位法官押后裁决。蔡玉玲认为要交由法官衡量在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及个人私隐之间如何取得平衡。 
本案上诉争议为:一,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 章)第 4(2)条,运输署署长可否因为申请人的申请目的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无关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书?二,如果上述问题答案是正确,那么应该如何诠释「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一词?特别是这是否包括申请人针对或涉及车辆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闻调查?

上诉方代表资深大律师陈政龙陈词指,署方可因查册目的涉及犯罪行为而拒绝查册,并没有绝对责任。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先后问到,倘若申请人查册时使用假姓名或提出虚假目的,署方又应否拒绝,界如何定夺。陈政龙回应称,因为申请目的可以具备众多互相冲突的考虑因素,难以一概而论,需要逐一个别定断,只要不属非法便不属要项,署方不应拒绝。陈政龙同意法官霍兆刚所指署方有权过问查册目的,惟解释关键在查册程序中具体问题问法具引导性,可供回答的选项只有三个,故认为问题提问不佳。
陈政龙指车主是公司不涉私隐

法官林文瀚提到近年立法保障私隐,问及法庭诠释条例时应否连同保障私隐来一同考虑。陈政龙指出或许其他情况会触及个人私隐,但本案不属其列,因为本案登记车主为公司,故不涉及任何个人私隐。陈政龙反驳律政司一方指如按其诠释解读条例,不但记者无权查册调查,甚至会排除了不少正当用途,包括债主为追讨债项而了解车主身分等,与条例不能并存。陈政龙亦指查册表格内用字并不独指,道路上车辆使用,而是泛指车辆使用,故不限于道路上车辆使用。
涉有人用车运武器属交通事宜

法官霍兆刚问及案中陈述是否属虚假时,陈政龙重申由原审中段陈词起便已强调陈述不可能为虚假,当时上诉人调查对象更广阔,而当中包含涉嫌有人用车辆运送武器,故当属交通及运输事宜。陈政龙举例指当有怀疑贪污官员坐拥多辆名车,与其收入不相称,传媒作为第四权,为维护公众利益,理应可调查车辆拥有权谁属。陈政龙最后指上诉人亦非「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解释车牌查册做法由来已久,上诉人当时作为记者进行专业调查报道,加上查册过程公诸于世,剪辑在节目中公开展示,故法庭不可能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指上诉人明知而犯案。

上诉人蔡玉玲其后在庭外表示,不会猜度审讯结果,将以平常心看待。蔡玉玲又认为要交由法官衡量在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以及个人私隐之间如何取得平衡。

控方案情指,蔡玉玲于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即表示其为私家车LV755查册以作「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蔡玉玲按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上的资料到访车辆的登记地址寻找车主身分,并采访报道。港台在2020年7月13日播放了由蔡玉玲担任编导的电视节目《铿锵集-7.21 谁主真相》,内容包括显示了位于登记地址的公司英文名称,节录了车辆买家与蔡玉玲的电话访问。辩方则指车辆被拍摄到运输及供应武器给2019年元朗「721」事件中的疑似袭击者。蔡玉玲查册的用途是调查谁运送武器及以车辆用作据称的犯罪活动,因此属于「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

案件编号:FACC 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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