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擬第4季 提修例可遙距審訊

2023-04-2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司法機構計畫在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在法官及司法人員考慮所有相關情況、以及司法公開及聆訊公正兩大原則後,在合適情況下,可於各級別法院(見圖)及審裁處命令進行遙距審訊。
可命令各級法院處進行    

司法機構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現時由於法律限制,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無法以遙距方式進行。例如,現有法例一般要求被告人於不同階段 (例如公訴提控及審訊) 須親身出庭。就民事法律程序而言,儘管現時的法例已允許進行遙距聆訊,並自2020年4月起,已在各級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中,進行超過1660宗遙距聆訊,但並沒有法律條文明文規定在遙距模式中,各項事宜應如何處理。

司法機構擬提交《條例草案》,為遙距聆訊在香港法律程序中的應用、運作和效力提供全面的法律框架,並準備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在可行情況下更頻繁使用遙距聆訊,例如在3分鐘聆訊中優先採用。就刑事法律程序方面,為讓相關持份者有足夠時間準備和適應,司法機構預期在《條例草案》通過約6個月後,於刑事案件開始進行遙距聆訊。
刑事法律程序存在限制

不過,司法機構認為,要在所有刑事法律程序中採用遙距聆訊,原則上和實際上都存在若干限制,因此法院必須在作出遙距聆訊令前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各訴訟方的意見、能否有效維護接受公正審訊的權利、遙距聆訊設施的質素及安全性等,同時被告人對親身或遙距出庭的取向,亦將是法院的考慮因素之一。

司法機構亦建議,同時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法院內拍照或素描的罰則,由現時罰款2000元,提高至罰款5萬元和監禁1年,以及向公眾發出清楚的訊息,法律程序即使以遙距的方式進行,仍然保持公平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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