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區議會可以留但必須改

2023-04-26 00:00

香港區議會誕生於1982年,在香港回歸後得以保留,並一直延續至今。《基本法》沒有提及區議會,但第9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生等服務」。《基本法》第98條還規定:「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區議會是由《區議會條例》進行規定的,該條例沒有界定區議會性質,但從第61條規定職能看,區議會並不具有現代議會(如立法會)最重要的兩項權力,即立法和審批政府公共開支的權力。因此雖然戴「議會」的帽子,其實僅屬於地區事務諮詢機構,或如其他社會組織在獲得撥款時負責一些專案。當然,也應該看到,區議會的功能權力有些增加,導致其影響力不斷超越其他社會組織。例如2005年,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宣布增加區議會權力,讓其負責參與管理區內圖書館、社區會堂、游泳池、體育場館、泳灘等文娛康樂設施。

區議會是香港基層組織中一個重要諮詢組織,曾經是地區市民與政府的重要溝通橋梁。多年來在地區建設、居民福祉以及培養政治人才上發揮過積極作用,例如除了接受政府諮詢外,區議會還會主動參與管理地區事務。每個區議會的主席和副主席都是該區地區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地區管理委員會由同區的民政事務專員擔任主席,負責協調該區各個政府部門,如房屋、交通、生等工作,並向區議會彙報並提出意見。

過去區議會議員是由1人1票直接選舉產生,並為立法會選舉發揮「樁腳」和人才培養作用。自2012年起,立法會新增5個功能界別議席,由民選區議員擁有參選權和提名權,並由全港未有其他功能界別投票權的香港登記選民1人1票選出,加上由區議員相互選出的1個功能界別議員,在當時70個立法會議席中佔6席。新選舉制度出台前,特首選舉委員會1200個委員,其中117個委員是由民選區議員相互選舉產生,也正因這些功能與角色的變化,區議會不幸成為反中亂港者的奪權目標。2019年第六屆區議會選舉基本被反中亂港勢力把控,顯然違背了「一國兩制」的初心,違反了「愛國者治港」的初心,必然要被扭轉。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在北京閉幕,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獲得全票通過。亮點之一是區議會不再納入選舉委員會,這是根據《基本法》第97條的精神,讓區議會「去政治化」,回歸為社區居民服務的功能。新選舉制度廢除了區議員的兩個「武功」:一個是區議員不能問鼎立法會,另一個是不能成為特首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取而代之的是分區委員會、撲滅罪行委員會等組織成員。
保留與改革建議

目前,對於區議會的前路,坊間有不同聲音:一種認為應該完善,另一種認為應該廢除。筆者認為,區議會可以保留,但必須改革。

首先,保留改革後的區議會有利於推動社區提升自治能力。香港是一個市民意識強烈的社會,政府可以通過改革後的區議會,推動新型社區管治模式,更好地聆聽市民心聲。其次,保留改革後的區議會有利強化政府與社區的合作治理。社區自治雖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組織和管理社區的作用,但在應對全港治理問題時,存在認識與決策能力有限的局限。因此,需要強化政府與區議會等社區組織的合作治理,共同應對社會治理問題。最後,保留改革後的區議會不等於政府不可以有條件介入社區自治的基層治理機制。社區自治有時並不能有效實現自治目標,為此面對需戒嚴或封控的重大事項時,需要政府部門介入社區自治,實施直接治理。當然,政府可以事先對何種條件介入、介入時社區自治組織應如何配合等問題,制定明確方案。

為此,筆者提幾點改革建議。第一是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拒絕反中亂港分子,不僅要設資格審查,而且要將宣誓實質化。有必要考慮由選舉主任或新成立的委員會擔任資格審查工作。第二,根據《基本法》第97條重述區議會定位:一個基層社區服務機構,建議修改《區議會條例》,取消其政治功能,變成真正的基層諮詢組織。第三,恢復委任制,增加專業人士參與。政府於2016年取消委任區議員,應該是一個敗筆,沒有起到良好的效果。因此,順理成章的建議就是政府通過修改法律,恢復原來行之有效的委任制度,不能因為片面強調民主而忽略「愛國者治港」原則。第四,可以考慮合併選區,並修改直接選舉議席,合理分配直接、間接和委任議席的比例。
顧敏康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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