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圍尖沙嘴警署 暴動罪成還柙候判

2023-02-05 00:00

其中2名罪成被告(左起)林耀基、鄭子健。
其中2名罪成被告(左起)林耀基、鄭子健。

(星島日報報道)民陣在2019年10月1日申請遊行及集會被拒,惟當日仍有人上街,有人向尖沙嘴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在彌敦道一帶拘捕12名男女,惟他們否認有參與暴動,法官王詩麗昨於區域法院裁定其中11人暴動罪成,1人罪脫。王官指身處暴動現場的人,絕不是如變魔術般突然空降,他們可以從環境得知發生暴動,如非參與暴動,有足夠機會離開。各罪成被告須還柙至2月18日求情及3月4日判刑。
運輸工被裁定脫罪

被告為袁均穎(34歲,文員)、黃蔚霖(26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6歲,學生)、吳沛伶(21歲,學生)、甄衛兒(21歲,學生)、姚志杰(27歲,運輸工人)、彭漢深(32歲,地盤工人)、張俊軒(20歲,學生)、韋珍兒(24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6歲,會計師)、林耀基(29歲,攝影師)及鄭子健(30歲,售貨員)。各人同被控暴動罪。

王官在判詞指,姚志杰在離暴動範圍不遠的某後巷被制服,他附近有1件黑衣、1個口罩及1隻手套,確有可疑,但警員沒有看見該些物品從姚身上跌出,而姚身上除了5支眼藥水外,可以說是「零裝備」,故未能肯定姚與暴動扯上關係,裁定姚暴動罪脫。

王官續指,警方當日不時發警告和舉旗,如非參與暴動者,是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開,考慮到其餘被告被截停時間和裝備等,認為他們必然曾參與涉案暴動,並透過黑衣向其他人表明是同路人,藉此壯大聲勢,互相鼓勵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另外,被告黃蔚霖在審訊中供稱當日到場拍攝,但王官指她證供不盡不實,沒有說出真相。

案件編號:DCCC4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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