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檢逾25萬粒新冠口服藥

2023-02-04 00:00

海關指揮官賴恩寧展示檢獲逾25萬粒新冠口服藥。
海關指揮官賴恩寧展示檢獲逾25萬粒新冠口服藥。

(星島日報報道)因應今年一月起社會對新冠口服藥物需求殷切,相關走私案件有上升趨勢,海關採取特別行動加強打擊,至今共破獲33宗案,檢獲逾257000粒新冠口服藥,市值超過1500萬元;行動中20人被捕。
海關有組織罪案調查科特別調查第二組指揮官賴恩寧表示,今年一月初開始,海關留意到非法進口新冠口服藥物有上升趨勢,於是採取針對性行動。由2023年1月至今,共偵破33宗懷疑走私進口新冠口服藥物案,檢獲共257000粒藥物,市值逾1500萬元,拘捕20人。
市值逾1500萬元

其中27宗走私案件,是經郵包、快遞及貨運入境,每宗由數百至超過10萬粒不等,不排除涉及走私集團;另外6宗是客運,全部經機場入境,共87000粒藥。檢獲所有走私口服藥,分別來自印度、孟加拉、荷蘭、泰國及其他歐洲國家。而有組織罪案調查科跟進其中4宗案件,再檢獲3900粒口服藥,拘捕7人,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再有人被捕。

賴恩寧續稱,檢獲走私藥物大部分沒有香港註冊編號,相信都是未經註冊的藥物,部分已交政府化驗所化驗,發現其中一款甚至沒有其聲稱的成分,而實質上的成分,仍有待詳細的化驗報告。

他指出,目前本港只有兩款獲註冊的新冠口服藥物,由公私型醫療機構或醫生向病人提供,市民如感染新冠病毒應該求醫,切勿自行購買或服用來歷不明及聲稱可以治療新冠病藥物;而註冊藥物的包裝上均有註冊編號,「HK」一劃加5個位的數字,沒有註冊的藥物,其安全、質素及成效都成疑。

任何人在沒有有效許可證下進口或出口藥劑產品及藥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人未有按照條文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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