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管有雷射筆判罪成

2023-01-27 00:00

被告譚栢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被告譚栢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九月,有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示威,其中二十二歲男大學生被截停後被搜出一支雷射筆,早前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被告自辯稱,案發前在角色扮演活動中扮演示威者,獲發涉案雷射筆,裁判官施祖堯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拒絕接納其證供,指被告當晚頸巾、口罩及鴨舌帽等可掩飾身分,加上雷射筆可灼傷皮膚,裁定其罪名成立,還柙至下月九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譚栢俊自辯指,自己當晚於油麻地partyroom參與大專迎新活動,與會者分別扮演警察和示威者,獲發道具雷射筆及頸巾,用膳後再沿彌敦道步行回家時遭警員截停。

被告又供稱被捕後沒有認真查看雷射筆,難以確認是否屬自己所有,施官反駁說法不合常理,控罪嚴重,但確認過程簡單不費時,被告不可能不認真查看。施官拒納其證供,認為雷射筆把玩了一整晚再刻意帶走,必有印象,而當時雷射筆未被視為武器,涉案警員沒有動機干擾證物。
還柙至下月9日判刑

施官續指時為反修例運動高峰,現場有至少二十人集結,九月天氣不需要戴頸巾,疫情未至不需要戴口罩,然而被告帶備上述物品連同鴨舌帽可掩飾身分,加上雷射筆可灼傷皮膚,認為其意圖為在非法示威中用以傷害執法人員,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案件延誤甚久

辯方求情指案件延誤甚久,被告最初獲警方釋放毋須保釋,警方翌年七月方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去年三月才獲回覆,六月提控,案中共延誤了兩年十個月,程度不合理,望法庭酌情輕判。被告譚栢俊被控於二○一九年九月三日,在旺角彌敦道七七五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WKCC207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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