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管有雷射笔判罪成

2023-01-27 00:00

被告谭栢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
被告谭栢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

(星岛日报报道)二○一九年九月,有示威者于旺角警署外示威,其中二十二岁男大学生被截停后被搜出一支雷射笔,早前否认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受审。被告自辩称,案发前在角色扮演活动中扮演示威者,获发涉案雷射笔,裁判官施祖尧昨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拒绝接纳其证供,指被告当晚颈巾、口罩及鸭舌帽等可掩饰身分,加上雷射笔可灼伤皮肤,裁定其罪名成立,还柙至下月九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报告。
被告谭栢俊自辩指,自己当晚于油麻地partyroom参与大专迎新活动,与会者分别扮演警察和示威者,获发道具雷射笔及颈巾,用膳后再沿弥敦道步行回家时遭警员截停。

被告又供称被捕后没有认真查看雷射笔,难以确认是否属自己所有,施官反驳说法不合常理,控罪严重,但确认过程简单不费时,被告不可能不认真查看。施官拒纳其证供,认为雷射笔把玩了一整晚再刻意带走,必有印象,而当时雷射笔未被视为武器,涉案警员没有动机干扰证物。
还柙至下月9日判刑

施官续指时为反修例运动高峰,现场有至少二十人集结,九月天气不需要戴颈巾,疫情未至不需要戴口罩,然而被告带备上述物品连同鸭舌帽可掩饰身分,加上雷射笔可灼伤皮肤,认为其意图为在非法示威中用以伤害执法人员,裁定罪成。
辩方求情指案件延误甚久

辩方求情指案件延误甚久,被告最初获警方释放毋须保释,警方翌年七月方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见,去年三月才获回覆,六月提控,案中共延误了两年十个月,程度不合理,望法庭酌情轻判。被告谭栢俊被控于二○一九年九月三日,在旺角弥敦道七七五号外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案件编号:WKCC207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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