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罪成 判囚5年9個月

2022-12-11 00:00

黎智英
黎智英

(星島日報報道)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隱瞞力高顧問公司違規使用蘋果大樓二十二年被控,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欺詐罪成。法官陳廣池昨早於區域法院指,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保護傘行事,判處黎智英兩罪共監禁五年九個月,另頒令取消擔任公司董事資格八年,罰款租金差價二百萬元;黃偉強聽命於黎,則被判囚二十一個月。陳官判刑時強調,「傳媒大亨不一定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說檢控傳媒大亨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本案性質純然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把案件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
陳官指,被告黎智英兩項控罪大同小異,僅時段不同,自一九九八年起犯案,時間遠早於黃偉強,對方只聽命於己,而黎智英當年起已為力高董事及實益擁有人,力高於蘋果大樓佔地約千一方呎,專家曾以甲乙級商廈估算力高案發期間租金市值,惟力高在蘋果大樓內同一屋簷下營運帶來便利卻難以量化。陳官更舉例稱,倘若有高官於官邸內劃出一百方呎分租他人,一經媒體報道將引起軒然大波,問責下台甚至負起刑責。雖然本案並非重大商業欺詐案,但黎智英佔重要角色,曾簽署聲明書,縱使其工作日理萬機,都不能以此為抗辯理由,否則將使聲明書形同虛設,考慮此案不涉及違反誠信,惟科技園因應其公司曾申請不少同類牌照,才不懷疑對方違約,同時辯方辯稱錯在營運總裁,顯示黎智英毫無悔意。
力高違規使用蘋果大樓22年

陳官續列出六點加刑因素,首先犯案時間長達十七年,早於一九九八年雙方簽訂正式租契前,力高已經更改商業登記地址及遷入辦公室。其次力高作為其私人公司使用蘋果大樓,既有租金優惠,營運方便、租約年期和租金加幅都有保障,這些無形利益在專家的租金估算上未能量化。再者黎智英不少私人開支可以列作力高營運開支,扣減力高收入,而黎是力高的財政來源,力高對黎智英而言有其私人利益。

第四,違約事件曝光後除力高外,還有十多家公司遷出蘋果大樓,故可推論均屬無牌佔用大樓,陳官認為黎智英在港有社會地位及不少擁護者,利用傳媒機構保護傘下行事,以致科技園不敢貿然而為,更遑論突擊巡查,甚至採取違規三部曲。第五,黎智英聯同他人犯案,包括力高其他董事及處理牌照事宜人士,顯示有計畫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罪責亦較單次犯案嚴重。最後,大堂水牌上沒有力高名字,科技園職員每六個月巡查一次,均由蘋果職員引領,沒有人如實告知科技園職員力高的存在,致其不察異樣。

陳官指,欺詐行為總長達二十一年,分別以五年及三年為兩罪量刑起點,其中一年分期執行,因同意大量案情減刑三個月,判入獄五年九個月。陳官再頒下八年取消擔任公司董事資格令,並以乙級寫字樓計算力高辦公室應付及已付市值租金差價得益後,罰款二百萬。
行政總監助紂為虐入獄21月

另陳官接納黃偉強聽命於黎智英,是一個「忠心耿耿的員工」,相信其沒有取得個人利益,但作為蘋果印刷行政部門主管,聽取上司及黎智英指示,可以說「助紂為虐」,執行有關的欺詐,有如司機幫助劫匪逃離現場,仍須負上刑責,只能對判刑有影響,而不能視為抗辯理由。陳官指案發期間黃偉強經常對大樓內事務由搬遷辦公處所到日常行政運作都親力親為,是次並非單一事件,而是四年內參與力高進駐、搬遷再搬離。

黃偉強在不同崗位工作,乃集團老臣子,相信黃知道租契的用途限制,因為其代表蘋果印刷和科技園對口商談,而沒有人告知科技園職員力高的存在和佔用。本案涉及多人參與及隱瞞事件,「明目張膽」地犯案,力高無論是在稅局或公司註冊處都是正式登記在蘋果大樓,唯獨科技園並不知情。陳官認為其角色沒有黎智英那麼重,但亦是欺詐行為一分子,欺詐政府濫用所批出的低廉土地,亦使承租人「自肥」,加之本案在一家傳媒界頗有聲名的報章機構的庇護下發生,惡劣性有所不同。陳官以沒有個人得益,聽取指示為基礎,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其同意不少案情及體諒疾患等,酌情減刑九個月,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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