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期 二代美國隊長改囚5年

2022-08-04 00:0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去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去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

(星島日報報道)「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去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五年九個月。他不服刑期過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布判詞指,本案雖屬「情節嚴重」,煽動次數多,持續時間長,但在同類案件中刑責應相對較輕,故認為原審法官以監禁六年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改以五年三個月為量刑基準,考慮到被告抗辯手法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三個月,最終改判馬俊文監禁五年,為首宗刑期上訴得直的《國安法》案件。
上訴庭批評馬呼籲針對年輕學生宣揚「港獨」理念,做法極不負責任,馬更慫恿人從校園入手,從而滲透社會,鼓動罷工、罷課及罷市,以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的來臨,鼓吹把「港獨」活動變成民間傳統。馬亦屢次在獲得保釋後立即接受記者訪問,重複煽動別人分裂國家,視法紀如無物。上訴庭表示馬煽動內容雖然不涉及周詳計畫,但並非毫無章法,有一定的步驟和層次,不能抹煞有人被煽動犯案的潛在風險。
不能抹煞有人被煽動風險

上訴庭闡述《國安法》及有關處罰條文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國安法》雖沒有界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案件何謂「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香港適用本地判刑法律原則。本案的「煽動分裂國家」罪是預防性罪行,目的是要充分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根基及法律地位等重大公眾利益,確保能夠防微杜漸,及時並有效地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的罪行,考慮情節輕重時需以案件的整體實際情況而定。

上訴庭解說法庭在界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輕重時,需眼於被告行為及其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故需考慮犯案處境、犯案手法、煽動次數、時間及持續性、煽動規模、有否預謀、有否涉及武力、是否夥同他人犯案、被煽動的對象、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動而犯案、犯案者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力。

本案案發期間香港仍發生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上訴庭指馬俊文多次公然貶損《國安法》是「假的」、「兒戲」和「裝飾」,甚至「不值一提」,多番向公眾強調宣揚「港獨」並不違法,並指「全民勇武、武裝起義,不是流於一句口號,更是我們的願景」,做法混淆視聽,增加引致他人分裂國家的風險。上訴庭認為馬執意犯案,並非因無知或誤以為是行使言論自由而犯案。
指嚴重挑戰《國安法》權威

馬俊文更選擇於與反修例風波不幸離世港人有關的敏感日子,在港九新界各大型商場犯案,目的明顯是想吸引更多公眾參與或注意,試圖利用他人的情緒,加強煽動的效果,增加活動演變成暴力破壞公共秩序的風險。馬雖欠缺個人知名度,言行得不到主流傳媒的關注,也沒有人響應其呼籲參與有關活動,但上訴庭認為不論公眾如何反應,馬的罪責仍然相當嚴重,而且馬多次公開接受傳媒訪問,利用互聯網擴大接觸範圍,嚴重挑戰《國安法》權威和香港憲制及法治根基。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二七二——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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