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尖沙嘴暴動裁定罪成

2022-07-31 00:00

詹溢朗
詹溢朗

(星島日報報道)二〇一九年理大衝突期間,大批市民連日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集結欲「營救」示威者,其中五男女在尖沙嘴厚福街被拘控暴動罪,二十五歲女推銷員開審前認罪,餘下四人經審訊後昨全被裁定罪成。法官郭啟安指,憑藉各被告被捕位置、身上攜帶的示威裝備,足證他們並非如辯方所述是「無辜過路人」,而是以不同方式參與暴動,下令他們還柙至下月六日與認罪被告一併求情及判刑。
法官裁決時指,案發凌晨有示威者在尖沙嘴後巷製作及運送汽油彈,又多次衝擊警方防綫,警方其後在區內掃蕩時拘捕本案被告二十三歲侍應詹溢朗、二十四歲建築工梁安生、四十四歲推銷員梁敬慈、二十歲文員梁安逸及開審前認罪的二十五歲推銷員馮煒恩。控方主要以環境證供舉證,辯方質疑沒有證據顯示各人被捕前所為,但法官指暴動具高度的流動性,當晚的厚福街只是先前尖沙嘴一帶暴動的延續,辯方說法屬「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另一人開審前認罪 下月六日判刑

法官續指,當晚警方追截一批男女至厚福街一幢唐樓,並發現首被告與其他人躲在樓宇內。縱使首被告身上沒有示威者裝備,也無法削弱控方推論,因他無合理理由要跟隨該批男女走入樓內。而且唐樓內滿布示威裝備,明顯是示威者為擺脫嫌疑而棄置的。

至於第四被告,法官認為雖然她攜有的急救用品本質上屬中性,但她並沒有像其中一名擔任急救員的證人一樣,在被截查時向警員表明有證件,無法與單純的義務急救員相提並論。她同時帶備一罐幾乎用完的黑色噴漆,可用作損壞閉路電視鏡頭,故可被視為示威者甚至暴動者。

法官又言,針對第二、第五被告的證據具壓倒性,因二人在暴動後一小時被發現蹲在厚福街一條掘頭巷內,辯方稱他們或因連串爆炸後驚慌躲避。惟即使如此,爆炸只維持短短數分鐘,兩人理應在事件塵埃落定、街道回復平靜後便離開,而非在後巷藏身一小時之久。再者,二人所戴的手套拈有易燃物體,反映他們曾處理、運送及製作汽油彈。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裁定四名被告均曾身在現場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九十四——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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