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示威7人暴動罪成

2022-07-30 00:00

二十三歲社工蕭呈希(左)昨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
二十三歲社工蕭呈希(左)昨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

(星島日報報道)八名男女於二○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尖沙嘴示威中被捕被控,法官王詩麗昨早於區域法院裁決憑藉被制服時位置、衣着和裝備,裁定其中七人暴動罪成,二十五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管有九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另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二十三歲社工則於被捕時身掛社工證,穿藍衣綠褲,或應上司指示到場作情緒支援,故裁定社工蕭呈希暴動罪脫。王官押後案件至下月六日求情,同月十九日判刑,期間七名被告還柙看管。
王官裁決時指,十七歲男學生X、二十八歲運輸工廖偉明、二十七歲學生莊嘉灝、二十四歲學生黃千溥、二十一歲羅後成、二十八歲潘冠雄及二十五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在暴動現場美麗華廣場到海防道一帶被警員追截制服,事前眾被告必定聽到看到警方警告,知悉現場發生暴動,有時間有機會卻不離開現場,主動置身暴動現場。再加上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衣,戴頭盔、防毒面罩、口罩等裝備掩飾身分保護自己,其中廖莊身上穿護甲等儼如戰服,準備好隨時作戰,肯定其唯一意圖為參與暴動。七名被告被捕位置、身上衣物裝備,眾被告絕非無緣無故到現場,而是到場成為暴動一員,互相鼓勵壯大聲勢,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七人暴動罪成。而二十五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背囊內有九枚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肯定有一定重量,羅漢銘必然知情,故裁定其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

王官續指,社工蕭呈希的上司作供稱,案發當日派發防毒面罩和護目鏡,指派蕭呈希到場作情緒支援,其被捕時身掛社工證,穿藍衣綠褲,又避免穿黑衣令人誤會,向警員解釋「我幫緊年輕人叫佢哋走」,並獲現場另一個女社工支持說法。而且蕭呈希服飾突出容易辨認,與示威者區分開,確有可能受上司指使到場,雖然其行為有可能已超出工作範疇,或有意參與暴動,行為有一定可疑,惟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終裁定蕭呈希罪脫。
官指行為或超出工作範疇

王官強調社工為人作情緒支援原意雖然值得嘉許,但選擇兵荒馬亂之際到現場勸退而非稍早時候在港鐵站閘口為之,當中成效利弊、會否被懷疑參與暴動值得商榷。被告脫罪後有旁聽人士拍掌,王官厲聲斥道「呢度唔係紅館」,裁決後又鄭重指本案有汽油彈「掉咗落警署嗰度,有一定嚴重性」。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三三七、三三六——二○二一(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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