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示威7人暴动罪成
2022-07-3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八名男女于二○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尖沙嘴示威中被捕被控,法官王诗丽昨早于区域法院裁决凭藉被制服时位置、衣着和装备,裁定其中七人暴动罪成,二十五岁知专设计学院学生管有九粒已使用过的催泪弹壳,另被裁定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成。二十三岁社工则于被捕时身挂社工证,穿蓝衣绿裤,或应上司指示到场作情绪支援,故裁定社工萧呈希暴动罪脱。王官押后案件至下月六日求情,同月十九日判刑,期间七名被告还柙看管。
王官裁决时指,十七岁男学生X、二十八岁运输工廖伟明、二十七岁学生庄嘉灏、二十四岁学生黄千溥、二十一岁罗后成、二十八岁潘冠雄及二十五岁知专设计学院学生罗汉铭,在暴动现场美丽华广场到海防道一带被警员追截制服,事前众被告必定听到看到警方警告,知悉现场发生暴动,有时间有机会却不离开现场,主动置身暴动现场。再加上被告被捕时身穿黑衣,戴头盔、防毒面罩、口罩等装备掩饰身分保护自己,其中廖庄身上穿护甲等俨如战服,准备好随时作战,肯定其唯一意图为参与暴动。七名被告被捕位置、身上衣物装备,众被告绝非无缘无故到现场,而是到场成为暴动一员,互相鼓励壮大声势,有共同目的破坏社会安宁,故裁定七人暴动罪成。而二十五岁知专设计学院学生罗汉铭背囊内有九枚已使用过的催泪弹壳,肯定有一定重量,罗汉铭必然知情,故裁定其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成。
官指行为或超出工作范畴
王官强调社工为人作情绪支援原意虽然值得嘉许,但选择兵荒马乱之际到现场劝退而非稍早时候在港铁站闸口为之,当中成效利弊、会否被怀疑参与暴动值得商榷。被告脱罪后有旁听人士拍掌,王官厉声斥道「呢度唔系红馆」,裁决后又郑重指本案有汽油弹「掉咗落警署嗰度,有一定严重性」。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三三七、三三六——二○二一(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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